近期,對個人住房開征房產稅的消息滿天飛。消息源既有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研究人員,也有財稅和住房部門的人員。或肯定,或否定,撲朔迷離。“新國十條”要求“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這再次引發了對個人住房是否會征收房產稅的擔心。“稅收靴子”到底會不會落地?什么時候會落地? 一些媒體和機構對消息的炒作,更是給公眾增添了困惑。2010年5月27日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中有“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的表述。結果到了一些媒體和機構手中,就變成了“國務院同意開征房產稅”,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本只是“逐步推進”,怎么就變成了馬上要對個人住房開征的房產稅?該《意見》并沒有給出改革的時間表。 對個人住房開征房產稅,有的說立法程序不支持馬上開征,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有人說,我國是一個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的國家。對個人住房征稅,程序上不會構成障礙。更有試點征稅的說法時不時出現。這樣,對個人住房征稅猶如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眾人頭上。誰知道它什么時候會落下? 有人認為,住房市場需要的正是這種劍之威力。但對于一個成熟的社會來說,這無論如何,讓人感覺惶惶不可終日,對社會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對個人住房開征房產稅,是開征物業稅討論的繼續。早在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就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有這樣的表述:“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據此,開征物業稅是有前提的,是需要條件的,而且還要相應取消有關收費。納悶的是,如果真的要開征,那么取消的是哪些“有關收費”?已經交了“有關收費”的又是怎么處理?各種各樣的消息源沒有對此作出解釋。 近一年來,政府部門不再鐘情于“物業稅”,而是更多地傾向于完善房產稅制。實際上,物業稅和房產稅是一種稅。1986年10月,中國開征房產稅。范圍只限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個人自用住房無需繳納房產稅。物業稅和房產稅都是對房產持有環節定期征收的。如果房產稅也對個人自用住房征收,那么,物業稅就無另行征收的必要。以房產稅取代物業稅,應是對個人住房持有環節課稅的方向。這也是從之前的燃油稅費改革中得到的啟示(燃油稅并入已有的消費稅,降低征管成本)。 稅種的實質重于名稱。現實中,物業稅名稱繁多,有差餉、不動產稅、財產稅、房地產稅等等。重慶市所主張開征的特別住房消費稅如定期征收,實際上也是物業稅。與一般物業稅略微不同的是,該稅只對部分所謂高檔住房征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研究的住房保有稅同樣是物業稅。而此前在一些地方進行“空轉”的物業稅針對的是商業地產,與個人住房無關。公眾最關心的是對個人自用住房會不會征收房產稅或物業稅性質的其他稅收。 無論何種稅制,若不能解決好稅收的效率和公平問題,其負面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影響面廣的稅種,尤其需要審慎對待,需要避免重復課稅給公民增加的負擔,需要給它以合理的定位。房產稅作用于房價只是短期的。從長期來看,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市場格局。金融危機之前,即使有房產稅(物業稅),許多國家的房價還是經歷了一個持續上漲的過程。房產稅對于個人來說,對應的是地方性公共服務。如果沒有優質的公共服務配套,那么就沒有理由對個人住房課征房產稅。房產稅定位于為地方政府提供收入來源,為構建可持續的中國式土地模式服務。即使如此,地方財政并不會因此就高枕無憂。財政改革與發展之路依舊漫長。 對個人住房征稅,需要下和對企業征稅一樣的功夫,但個人不同于企業。對住房征稅,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對住房課稅,也不同于多數情況下可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再加上轉型期個人所擁有的住房來源的復雜性,如何保證不同住房之間相同的稅收待遇,也是一大難題。在難題未解決之前,貿然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只會給社會添亂。這早有前科之鑒。遠有如1990年英國的人頭稅;近的有當今美國的茶黨運動。 對個人住房的房地產稅開征之惑,根源在于程序問題。如果新稅源的開辟,需要啟動非常復雜冗長的立法程序,那么,這種困惑大抵不會存在。“復雜冗長”不是低效率的代名詞,而是一個充分反映民意的過程,是法治化國家大事慎重的表現,體現的是成熟社會應對時代變局的從容。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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