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要將一棟房子強行征收,河南平頂山一個房地產公司將房管局告上法庭。在兩級法院三次審理最終做出對房主有利的判決之后,因開發商“情緒激動”,平頂山法院竟然違反法律關于案件訴訟次數的規定,再次立案,要對這一案件進行第四次審理。(4月8日《瀟湘晨報》)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各級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想必平頂山的法官應該深悉再審的規定次數,而故意違法格外“加灶”審理,這難免讓人質疑案件背后是否有貓膩。
在該報道中,雖然沒有細說這家開發商在庭上情緒因什么原因激動,法官在庭上面對激動是如何處置的,但從字里行間里,我們能夠清晰地讀出一些有權、有錢、有勢的團體身上那種牛氣與戾氣。這再一次生動而形象地說明了,情緒激動所產生的影響程度,完全取決于發出這個動作的主體的身份和地位。勢力不同,激動產生的輻射效果便有天壤之別。時下,這方面的實例頗多。
商丘市一名六旬老人因到鄉政府動了一下鄉長的茶杯,被情緒激動的鄉長當場斥罵,這名老人也忍不住情緒激動了一下,結果被鄉長當場叫來派出所的警察一拘了事;新鄭市辛店一名鎮黨委副書記罵一名村婦是“母老虎”,村婦聽罷此惡語,情緒難免也激動起來,當即回罵過去,不料情緒更為激動的這名女副書記,當即從派出所叫人來拘留村婦;一名村婦向南平市委書記跪哭喊冤,書記不但不“下轎”仔細聆聽,反而情緒激動,以“違反信訪條例”為由拘留村婦9天,后警方因村婦丈夫聞訊后心臟病突發而取消拘留處罰……
百姓的情緒激動,可能被一次又一次地忽略,甚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而開發商的情緒激動卻及時得到“人性化照顧”,讓法律都為之感到壓力。特別是一些地方官員,總將自己視為一方
“土皇帝”,認為一旦百姓敢在他們面前鬧情緒,就是太歲頭上動土,便以權壓人、以勢欺人。甚至將手中人民賦予的公權墮落為報復“鬧情緒者”的私器。所以,從平頂山這場司法鬧劇中,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開發商的情緒激動所帶來的違法之舉,而是法律的公正、威嚴、公平有些情緒失控了。這理當引發相關部門的應有反思和高度警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