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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1 作者:黃湘源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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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央企過度投資的沖動,與其靠行政命令或別的外部調控方式,不如從分紅入手。 從1994年至2007年,國企有過長達13年不分紅的歷史。理由,除了當時國企還承擔了一部分社會職能之外,就是因為國企固定資產投資由撥款改為向銀行貸款,還本付息須由企業來負擔,F在看起來,這個理由根本說不通,但在當時國企普遍虧損的條件下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隨著國企改革的推進和社會負擔的逐漸減輕,國企經營狀況從2002年起就有所改善。2002年到2007年,央企資產總額從7.13萬億元增長到14.79萬億元,年均增長1.5萬億元,相當于“每年誕生一個中石油”,但利潤全部留在企業。 可是,2007年國務院26號文決定開始向國資委管轄的央企收取分紅,并納入試行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后,并沒有改變央企把利潤當成企業留存的基本格局,現在回頭看,5%至10%的分紅比例不僅形同虛設,而且改革也遠未達到預期目標。這些央企在2007、2008兩年實現利潤合計16620.9億元。據國資委報告,兩年間,財政部共計收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即分紅)共584億元,而大部分“取之于央企,用之于央企”,真正將其用于社會保障等民生的支出,僅區區10億。這就難怪央企不僅有大把的錢可用來大幅提高企業內部分配水平,投資起房地產來更是舉重若輕! 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目前共12萬多家,國資委管理的只是其中136家央企及各級地方國企;在國資委監管范圍之外的僅中央一級的國有金融企業就有30多家,還有80多個中央部門下屬的6000多家國企,以及鐵路、煙草、郵政和科教文衛等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企。目前,除了煙草總公司,這些企業的稅后利潤,均留在企業內部作為自有發展基金,尚未納入收繳紅利的框架。 央企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通過自身有效的經營管理所獲取的,而與政府在生產資源、市場資源、信貸稅收政策等方面的特殊支持分不開,豁免分紅,當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國企分紅所反映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屬于財政的一種非稅收入,包括企業分配的稅后利潤和企業國有產權處置(轉讓、清算)收益。國有資本投資收益被企業列作“國家獨享資本公積”或者長年掛在“應付股利”賬戶無償使用,不僅導致國家喪失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權,不合“同股同利”原則,對處于競爭性領域的其他企業很不公平,也造成了企業內部分配秩序的混亂,日益導致社會分配的嚴重不公,而且,更嚴重的是,不利于企業改變重投資輕回報的傾向,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論認為,在存在代理的前提下,適當的股利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法律對股東權利的保護,避免公司內部管理人員揮霍企業的利潤,牟取私利,并且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環境的改善也會制約企業的過度投資行為。同時,由于控制權與現金流支配權的分離,大股東對企業投資行為的影響同他們對企業的控制權雖然未必表現出負相關關系,但是,只要不是一味的正相關,就可以說是上上大吉了。換言之,股利分配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股利分配是萬萬不能的。 財政部日前公布的《關于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說明》顯示,2009年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范圍內的央企,實現利潤總額9655.6億元,實現凈利潤7023.5億元,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9.8%和8.9%。按比例提取央企稅后利潤后形成的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為440億元。也就是說,除去股利、股息收入1億元和2009年結轉收入19億元之外,預計收取中央企業稅后利潤為420億元。這與世界銀行不久前提出的20%至50%之間國企分紅目標分紅率相去甚遠。即使按照國資委新頒布的經濟附加值(EVA)考核辦法,央企經濟效益的增長或者說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只是意味著央企負責人薪酬的增長而未必意味著國企分紅水平的提高。 筆者認為,在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家對央企的管理和考核,有必要增加一個國企分紅決定機制,通過評估國企利潤的投資效率,確定不同行業和重點國企適用的分紅率水平,作為與EVA相輔相成的考核指標。這不僅是改善企業治理結構的需要、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同時也是保障收入分配公平,彌補社保基金缺口,實現強國富民目標的需要。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說,分紅一小步,轉型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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