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騙購經濟適用房違法成本太低”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立法有疏漏,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在房價高漲的形勢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關注。據了解,針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國主張將其入罪,以提高這種行為的違法成本。(2月7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分房搖號,弄虛作假;買房不住,違規出租;經濟不適用,適用不經濟……自有“經濟適用房”以來,丑聞從未間斷。但作為望房興嘆的諸多中低階層而言,又不肯輕言放棄這最后的希望。于是,得到普通公眾力挺的經適房,不斷成為腐敗的源頭。 我個人對經適房的看法極度悲觀,在商品房、廉租房等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房源共同存在的條件下,經濟適用房的分配是不可能實現完全的公平合理的。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濟適用房指的是“已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問題在于:經適房能夠覆蓋所有“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嗎?如果短期內不能覆蓋,打算花多長時間全覆蓋?一個家庭是否可以依據何時能分到經適房,來決定其工作的種類及強度?一不小心收入超過了低收入標準或中等收入家庭,經適房可就泡湯了。一個比你懶惰得多的鄰居卻更早地住進了新房,原因僅僅因為你的勤奮使你比他多賺了十塊錢。 不過根本不需要像上面的假設這樣擔心,經適房不可能覆蓋所有“城鎮中低收入家庭”,連多數都覆蓋不了。僧多粥少,才需要分配,才導致出現了大量尋租的機會。而一旦經適房被設租,有能力得到經適房的,不可能都是“中低收入家庭”。 至于騙購經適房入罪論,更是不值一駁。雖然上述專家認為,“騙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就是因為這種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但他同時也認為,“這種行為分析起來符合刑法上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完全可以詐騙罪論。” 的確如此。詐騙罪就是編造虛假材料獲取非法利益達到法定數額標準的行為。如果騙子騙取的是私人財物,按詐騙罪定罪量刑很少會有疑義。當騙取的對象換成了經適房——準確的說,是經適房價格與商品房市場價之間的差額——是不是詐騙? 當然是,但還要區分犯罪主體。如果騙取經適房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其騙取行為又利用了職務之便,那么,該行為人還涉嫌貪污罪。在刑法上,貪污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虛構材料騙取經適房當然是“騙取”。不能說你也出了一部分錢,就不叫“騙取”,或都就不叫“貪污”了。 因此,所謂“騙購經濟適用房違法成本太低”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立法有疏漏,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如何完善公眾對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有效監督,如何追究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對經適房犯罪上的不作為責任甚至是瀆職責任,才是亟須解決的。 我們難道缺少舉報線索嗎?常見報載某經適房小區車庫里多為一些名車。為什么當地司法人員熟視無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