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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保護官員還是保護個人信息
          2010-01-05    作者:江子駿    來源:青年時報

          1月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日前以詐騙罪判處邵國松、王劍波、黃燕萬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而周建平則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據介紹,周建平是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1月4日《廣州日報》)

        鑒于個人信息被出賣現象已經泛濫,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個人信息罪。此番周建平因出售他人信息獲刑,表明刑法利刃已經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領域內切實發揮了作用。
        但是,從報道披露的情況來看,這個國內首例因出賣個人信息而獲罪的案件,依然存在一些缺憾,甚至讓人感覺有些異樣。
        缺憾之一,首次被追究刑責的,其實只是一個“二道販子”。報道指出,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廣州市昌崗中路成立廣州市華探調查有限公司,違反規定非法獲取他人電話清單、手機清單和人員資料。周建平搜集并出賣個人信息,固然應該受罰,但這其中還有一個問題:是誰首先出賣了這些個人信息?
        實際上,包括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在內的諸多個人信息,之所以能被輕易出賣,關鍵還在于一些政府機構、運營商、醫院等單位的內部信息管理出了問題。對于廣大民眾來說,那些搜集、出售信息的“二道販子”固然可恨,但那些第一手出賣信息的個人和單位則更為可恨,更要被追責。
        缺憾之二,該案的受害對象是政府官員,而非普通公民。正如有網友說的:在如今公民個人信息普遍被泄露被倒賣的社會背景下,為什么只有此案得到了如此快速與正式的審理?如果沒有官員牽涉其中,這個首例案還會有嗎?
        網友的質疑和不滿或有其偏激的一面,但這背后有著一定的現實基礎。官員作為國家公民的信息權益固然應受法律保護,但同樣應當承認的是,為了更好地制約和監督權力,官員的許多個人權益如隱私權、個人信息的保護,又不應該與普通公民完全一致。相比之下,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可能更需要得到保護。
        這些年來,我國的個人信息立法總是處于一種“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狀態。沒有民事法律的補位和配套,單靠刑法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顯然不夠。需要保護的人總是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自然就容易心有不滿口出怨言。為此,只有盡快出臺一部更為全面有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才能有效平息民眾的不滿,真正承載社會各界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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