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廣東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騙子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成為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假如受害者不是官員
現實中,多數人都有被陌生電話騷擾的經歷,也遭遇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困惑。現在,出賣個人信息的罪犯終于被揪出來,要坐牢了,似乎表明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從此將得到懲治。 不過且慢高興,仔細一分析就感覺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并非吹響打擊侵害個人信息犯罪的號角,更像一起偶然事件。首先,這起犯罪行為的受害者是當地高級別官員及親屬。據了解,周建平是將高官的14份電話清單賣了1.6萬元,詐騙集團憑此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長、恩平市委書記、深圳市寶安區觀瀾消防中隊隊長、佛山市紀委書記等人,以急用錢為由,對其親友進行電話詐騙,非法斂財83萬元。如果不是領導干部因個人信息被泄而受騙,騙子會不會這么快落網,出賣個人信息的行為會不會受到懲罰?實在是個疑問。
從源頭保障個人信息安全
要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從源頭上減少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最為根本的是要對掌握著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有關政府機構與公共部門進行重點監管,對其采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有效制約,并建立公民個人信息失竊事后追究與救濟機制,依法追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政府機構與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唯其如此,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才能獲得更為堅實的保障,公民隱私權與財產權才能得到更為有力的維護。
需構建完善的相關法律
即便就侵犯個人信息安全被追究刑責的第一人周建平案看,這一案件也不具備普遍性和推廣性,原因是其“特殊性”。 現代社會是前所未有的開放社會,加之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個人信息被非法復制和傳播將愈演愈烈。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國家還需構建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框架,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權利范圍和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完善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權利救濟制度,個人信息一旦遭侵權,相關個人可依法維權,包括獲得經濟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