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2日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可轉移;參保人員在各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中國政府網12月22日)
輿論呼吁、企盼已久的職工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接續制度,終于即將正式實施了,這無疑令人十分欣慰。這意味著,明年1月1日以后,眾多需要或準備跨地區跨省就業的職工,從此將不必為自己養老保險的轉移而犯愁擔憂了。與此同時也意味著,一個更大程度上“去壁壘化”的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作為市場經濟基礎性要素的勞動力資源,將能更充分無障礙地流動起來、優化配置,進而提升整個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和活力。 不過,我們也要冷靜地看到,此番養老保險轉續制度的實施,從完整全面的“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視角審視,它實際上又并非一個“終點”、“結束”,而是一個“起點”和“開始”。 首先,從職工養老保險轉續制度本身來看,該制度仍有進一步改進完善的余地。如在辦理養老關系跨省轉移時,現行制度僅規定可“轉移部分單位繳費
”,而非“全部單位繳費”。這顯然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轉續者今后退休金的待遇水平。因為按照養老保險制度,退休時的養老待遇既取決于個人賬戶,也取決于社會統籌資金的多少,而社會統籌的主要來源正是單位繳費部分。此外,正如人保部副部長胡曉義近日談到的,要實現全國統一養老保險轉續,還有許多具體技術問題需要解決和完善,如“繳費記錄和格式的全國統一”、“轉出和轉人賬戶的重新設計”、“計算公式的相互認可”。(新華社12月23日) 更重要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之外的其他所有養老制度全國統一的高度來看,目前的轉續制度所涉及仍只是一個局部——農村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這“一低一高”的兩大塊,還并沒有全部納入進來。今后,這三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如何銜接、轉續,進而徹底整合、統一,無疑將是下一步必須認真考慮和解決的問題。這既有助于消除基于身份差異的養老差距,又能根本推動養老保障的均等化、公平化。 最后還要看到,就完整的“社會保險制度”而言,“養老保險”其實也只是其中的一個部分。如除“養老”之外,我們熟知的社會保險至少還有: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顯然,所有這些保險也都存在一個跨省轉續或者說全國統一的問題。以醫療保險為例,其異地轉續流動結算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就不亞于養老保險,但目前這方面的進展,較之養老保險顯得更加滯后,其“畫地為牢”的割裂、破碎程度也更加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