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近30年的高速經濟增長,得益于兩次大規模的民營化改革。第一次民營化改革發生在1978-1984年間,通常稱之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這一次改革從推行農業家庭經營承包責任制開始,隨后擴大到農村工商業的民營化與市場化,以及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第二次民營化改革肇始于1995年前后的鄉鎮企業和小型國有企業改制,隨后擴大到大中型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短短數年間,中國各級政府基本上都從一般競爭性行業退了出來。這兩次民營化改革奠定了中國經濟在過去30年持續增長的微觀基礎。 當前,中國內需不足的原因,不僅僅是老百姓不敢多消費,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因民間的投資空間狹窄,導致的民間缺乏投資機會。所以,明年“擴內需”的渠道,不應局限于政府自身擴大投資,還應為民間資本打開新的投資空間,這需要推動新一輪的民營化改革。
前兩輪民營化何以成功
所謂“新一輪民營化改革”,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政府需要進一步向民間放權,特別是將政府控制的壟斷經營領域和重要經營行業向民間開放,“不與民爭利”;其二,政府從經營領域退出來之后,必須專職于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向公共政府轉型”。同前兩次民營化改革相比,新一輪民營化改革的最大障礙也許是地方政府的態度有很大變化。 地方政府在對待民營化改革的態度上,有一條無形的“底線”:在地方政府難以獲利、而民間經營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益的領域,地方政府有積極性推動民營化改革;一旦民營化改革超出這一領域,就難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地方政府之所以有一條無形的底線,而且能夠守住這條底線,是源于中國產權制度的一項基本特征: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具有產權含義,在政府愿意的時候,可以轉化為事實上的產權。 具體來說,行政權轉化為產權的直接途徑有三條: 一是以行政權直接行使農業經營權,即政府直接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如組織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直接從事農產品經營——如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 二是以行政權直接行使工商業經營權,即政府直接辦企業和各類公用事業機構,同時禁止或限制個人進入這些領域。 三是以行政權直接行使土地開發權,即政府從事土地征用、開發和出讓等經營活動。 地方政府推動民營化改革,是與尋求行政權轉化為產權的最優途徑結合在一起的;行政權轉化為產權的最優途徑,也就是地方政府推動民營化改革的底線。 從以上角度來看,中國最近30年的民營化改革,只是政府將較低層面的經營權民營化,即向民間開放農業經營權和一般競爭性行業的工商業經營權,而較高層面的經營權——主要是土地開發權和便于政府控制的特殊行業的工商業經營權——則繼續控制在政府手中。
由于這一個特征,正在形成中的中國市場經濟是一個政府經營與民間經營相結合的經濟體系。在這個經濟體系中,底層經營領域已充分市場化,并且競爭激烈,利潤微薄;而高層經營領域則壟斷在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之手,雖然在這些領域,機構臃腫,效率不高,但因為有底層經營領域所創造的需求作支撐,政府的經營收益是有保障的。 這種經濟結構有利于政府利用市場機制搞活底層經營領域,也有利于政府控制高層經營領域,因而,只要經營權對行政權的依附關系繼續存在下去,這種經濟結構也將長期存在下去。
阻止行政權轉化為產權
新一輪的民營化改革需要克服的主要障礙,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權能夠轉化為產權的權力格局。其中的原因不難闡明。如果行政權能夠轉化為產權,地方政府就會充分運用其行政權力以控制有利可圖的經營領域,也就不會完全轉變為市場經濟中的公共政府。 更為復雜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權不僅僅是控制某個領域的經營權而已,而是積極主動地尋找有利可圖的經營領域和控制辦法。因此,即使在那些已經向民間開放的經營領域中,如果地方政府發現控制其經營權有利可圖,政府官員仍有動力去建立控制的辦法,這將導致地方政府重新進入這樣的領域,或者迫使民營企業與政府的經營機構合作,走上政商結合的路子。 所以,民營化改革的推進方向,是約束政府的行政權力,阻止行政權轉化為產權。要做到這一點,已不能依靠市場競爭和地區競爭的推動,它最終要依靠民間社會的推動,依靠民間社會對政府的約束能力。 政府的行政權之所以能夠轉化為產權,是因為行政權來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權,它在原則上不受民間社會制約,因而高于民間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反而是民間財產權和經營權要經過行政權的認可,才具有合法地位,由此形成了民間財產權和經營權對行政權的依附關系。所以,要阻止行政權轉化為產權,就需要改變這種依附關系。 這最終需要在政治層面建立民間社會對政府的約束能力。這無疑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變革,也是對中華民族政治智慧的一大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