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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作者:萬磊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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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報道說,國家財政部、銀監會和人社部等部門正醞釀對非國有金融機構高管的薪酬管理辦法,有望將非國有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納入監管范疇。 薪酬監管的核心動因是,金融危機后,業界認為存在一條驅動鏈推動了國際金融體系內高風險的積累。這條鏈條即是金融高官們的薪酬與金融產品的收益掛鉤,而后者又與高風險產品的開發與操作掛鉤,于是高薪酬推動高風險的邏輯自然形成,而限制高薪酬也就能夠降低高風險金融產品的開發與流通,最終降低整體金融風險。 鑒于類似大蕭條之類的大事件尚且存在不同經濟學流派給出的解釋與應對方案的差異,我們同樣很難理解單一的高薪酬驅動金融危機的說法是否能經得住長時間金融史的檢驗。推而論之,建立在此理論基礎上的薪酬管制的有效性也就值得懷疑。反而薪酬管制往往有如下三個顯而易見的弊端。首先,容易促使本國金融人才外流,趨向管制較少的國家。此前美國對歐洲國家提出的薪酬管制方案并不積極,部分也是因為擔心諸多管制措施削弱本國金融優勢。其次是原來可能進入金融行業的人才因為預期金融行業薪酬降低而流向其他行業,最終結果是本國的金融人才整體水平降低。最后,各類金融創新減少,這對于已經在金融創新上走得很遠的歐美等國來說尚可以適應,但對于金融基礎設施并不健全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可能會進一步放緩金融建設升級的步伐,同時因為在引進國際金融人才上欠缺薪酬優勢,進一步拖累國家保持在金融落后狀態。 從我國金融現狀的角度考察,純粹從薪酬量的角度進行限制,可能會衍生非國企金融機構對于提高金融創新效率的負面激勵。同時因為降低了潛在金融就業人員的收益預期,從在長期上拉低整體金融就業人員的質量,這與中國做強金融的方向相違背。此前之所以希望依靠薪酬限制來降低金融業內的風險操作行為,是因為往往風險越大,收益越多,從業者拿到的薪酬越高。金融體系的特征決定了政策無法影響風險和收益之間的相關性。原有的薪酬計算方法直接和金融操作的收益綁定,這是促使從業者傾向高風險行為的根源。 為了降低從業者的風險偏好,不妨將操作風險也與薪酬掛鉤,甚至給與低風險操作行為以一定獎勵。這樣,在不存在薪酬上限的操作空間內,從業者會傾向于對純金融收益以及所承擔的金融風險進行權衡,在激進和保守之間取得折中點,從而可以同樣達到控制整體金融體系風險的效果。至于國際上對于金融高管薪酬的種種新的限制傾向,未必不是對金融危機過度防衛的結果,其正負雙向效應只有在后期的金融現象中才能得以觀察和證明,中國沒有必要盲目引進。 另外,我國當前的金融格局已經相對保守,各類衍生產品呈現的是匱乏而非過剩局面。在這種行業局面下,進一步實施保守性薪酬管制策略,未必對國家整體的金融實力提升有益。不如對非國企金融機構放松薪酬管制,形成國企管制與非國企寬松共存的局面,這樣各類金融創新在非國企金融機構仍然得以進行,即使出現相關風險操作,也會比較局域化,整體上仍然有保守的國有金融機構維持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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