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WTO,執行TRIPS協議的保護標準,曾被有的人認為“更有利于外國權利人而非中國人”。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將越來越有利于保護中國國民的智力創造。我們還可能在知識產權的規則方面有所創新,甚至引領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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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主創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移動TD-SCDMA網絡。新華社記者:朱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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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僅在這個國家或者地區有效。可作品、技術發明和商標的利用,則是沒有國界的。
依據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僅在這個國家或者地區有效。而作品、技術發明、商標,要想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獲得保護,還必須依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獲得權利。到目前為止,尚不存在所謂的世界版權、專利權或者商標權。可是,作品、技術發明和商標的利用,則是沒有國界的。如果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在知識產權的獲取和保護方面規定了不同的標準或者程序,顯然會使得作者、發明人或者商標所有人在獲取權利、尋求保護方面,出現很多困惑和不便。
正是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包括防止類似的問題發生,國際社會才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條約和公約,以協調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獲取和保護的標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就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三個國際公約。 在這里有必要重申,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指,相關的國家應當依據自己加入的國際條約或者公約,協調國內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使之與相關的國際公約或者條約一致起來。例如,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依據TRIPS協議修訂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制定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又如,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前,也在1994年10月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依據TRIPS協議修訂了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協議,成員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不得對TRIPS協議有所保留。同時,TRIPS協議還通過相關的條文,將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實體性條文納入了協議的體系之中。這就意味著,在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前提之下,我們必須遵守TRIPS協議,以及已經納入TRIPS協議體系之中的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如果有人提出,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我們可以自行其是或者降低標準,不必顧及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或者TRIPS協議,那就意味著我們應當退出世界貿易組織,退出當今的世界貿易體系,喪失我們在國際貿易中所獲得的種種利益。顯然,這不是我們的政策選項。
在今天的國際貿易體系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而是與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聯系在一起。
近年來,一些人不斷質疑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認為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過高,不符合我國現有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個別人甚至認為,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主要是保護了外國權利人的利益,因而要求降低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然而,當這些人發出這樣的或者類似的言論時,顯然忘記了一個前提,那就是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今天,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水準不可能降低到TRIPS協議基本原則和最低標準以下。事實上,在今天的國際貿易體系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而是與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聯系在一起。 從某種意義上說,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初,一個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水準,可能更有利于外國權利人而非中國權利人。至少,在我們的社會經濟還不夠發達,創新能力相對落后的時候,較多地保護外國權利人的利益,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得更大范圍的貿易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出一定的犧牲,也成了我們不得不做出的一個選擇。
今天,一個較高水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保護中國國民的智力活動成果,促進社會經濟和文化事業的快速發展。
然而在最近幾年,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科技創新能力的不斷提升,一個較高水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保護中國國民的智力活動成果,促進社會經濟和文化事業的快速發展。例如,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統計數據,中國國民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原來只占到20%多一些,但在最近幾年迅速增加,并且在2007年超過了50%。這個數據說明,我國企業和個人的技術創新能力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此外,中國企業和個人商標注冊申請量的持續增加,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繁榮發展,也表明了社會經濟和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孤立地批評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水準過高,則不僅忽視了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前提,而且也忽視了中國科技創新能力已經大幅度提高,社會經濟和文化產業有了快速發展的事實。 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這樣一個過程中,繁榮文學藝術創作,鼓勵技術發明,以及大幅提升商標、商號的價值,就是至關重要的。與此相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也將在知識產權的獲取、保護和利用中,在相關智力活動成果轉化為巨大社會生產力的過程中,發揮巨大的作用。
未來,我們還有可能在知識產權的規則方面有所創新,為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作出貢獻。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我們還有可能在知識產權的規則方面有所創新,為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作出貢獻。 剛剛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規定了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保護。關于這個問題,《綱要》先是在“立法重點”中提出,要做好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保護的立法工作。隨后,《綱要》在“專項任務”部分,具體規定了有關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立法原則。例如,完善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制度,防止遺傳資源流失和無序利用。協調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利益關系,構建合理的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益分享機制。保障遺傳資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權。又如,建立健全傳統知識保護制度。扶持傳統知識的整理和傳承,促進傳統知識發展。完善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加強對傳統工藝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再如,加強民間文藝保護,促進民間文藝發展。深入發掘民間文藝作品,建立民間文藝保存人與后續創作人之間合理分享利益的機制,維護相關個人、群體的合法權益。 目前,專利法修訂中已經涉及了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根據2008年1月修訂的專利法,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利用了遺傳資源,申請人必須予以披露。這種披露的義務,還意味著申請人應當與遺傳資源的提供者進行協商,做出相應的利益分享的安排。顯然,這個規定將遺傳資源的保護落實到了具體的制度層面上。除此之外,國家版權局目前正在積極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即使是在版權、專利、商標的保護方面,中國也有可能在制度創新方面作出自己的貢獻。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與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創新能力密切相關。閱讀美國有關版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修訂的資料,以及美國法院有關生物工程技術、計算機軟件和商業方法專利的判例,每每有這樣一種感覺:技術創新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總是向立法者和司法者提出一系列新的問題,而司法者和立法者也在創造性地運用現有規則和原理的過程中,既解決了實踐中提出的問題,又實現了制度創新。可以預見,當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高度,當中國的技術創新能力達到世界領先的地步時,我們也有可能首先碰到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某些獨特問題,或者通過立法,或者通過司法,確立一些影響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或者規則。到那時,我們不僅可以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并且有可能引領知識產權保護的世界潮流。

李明德,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法學研究所知識產權法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導師。 主要著作有:《特別301條款與中美知識產權爭端》(2000年),《美國知識產權法》(2003年),《著作權法》(合著,2003年),《著作權法概論》(2005年),《知識產權法》(2007年),《網絡環境中的版權保護》(論文),《美國形象權法研究》(論文),等。 訪問過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比利時、奧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印度、泰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在一系列國際性和區域性會議上,用英文發表過“數字經濟與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TRIPS協議與傳統知識、基因資源和民間文學”、“馳名商標保護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中日馳名商標保護比較研究”、“中國的專利制度及其發展”等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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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和制度建設》,作者鄭成思、吳漢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