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冬天有點冷,國際金融危機愈演愈烈,中國亦難獨善其身。歲末年初,裁員成為很多企業的主要工作,一大批中小企業面臨倒閉,大量勞動者即將失業。而新《勞動法》偏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巨額的解雇補貼使得一些企業求生無門,求死不得。于是,有人開始質疑新《勞動法》是否符合我國國情?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好新的勞動法,還是應該將其廢棄?
有人將中小企業目前的艱難狀況歸罪于新《勞動法》。他們認為,新《勞動法》確立了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而各地在此基礎上,又紛紛推出很多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法規,如限制勞動關系的解除條件等。這些規定使法律的天平過于傾向于勞動者一方,企業反而成了弱勢方。我國現有的生產力水平還很低,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過多的勞動保護對現有的生產力水平而言是難以承受的。而且新《勞動法》的實施給企業增加了運行成本,必然會削弱企業的競爭力,企業利潤率進一步下降,抗風險能力減弱。一旦危機來臨,這些企業往往難以自保。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企業一旦倒閉,企業員工必然會失業,經濟補償也會成為泡影,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也會給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再者,企業從傳統向現代化高科技轉型,必然需要淘汰一些技術跟不上、不過硬的職工,而新《勞動法》使得企業的轉型成本和負擔大大加重,不僅使得企業缺乏技術革新的動力,而且會對技術革新望而卻步。
然而,我們是不是可以因為保護中小企業發展,而忽視勞動者權利,進而廢棄一部來之不易的新《勞動法》呢?筆者認為,這種想法要不得,也不利于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
首先,發展經濟的終極目的是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這也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特性所決定的。經濟增長應惠及全民,讓全體老百姓分享到改革開放的成果。目前,中國處于經濟轉型期。經濟轉型是艱巨的,首先需要一個安定團結穩定的政治局面。在經濟轉型的困難時期,盡力保護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局面,是經濟發展的政治基礎。
其次,“社會保障”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和需要,勞動者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進而保證勞動力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促進社會穩定。新《勞動法》實施有利于經濟最基本因素“人”的發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自我調節的成本,“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時代已經過去。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讓員工們少了后顧之憂,可以增強歸屬感,在規劃自己職業生涯的同時必定會為企業的長遠發展作出貢獻。
再次,新《勞動法》使得部分企業經營成本增加,這就必然會給面臨激烈市場競爭壓力的企業帶來更大的壓力。但作為社會經濟實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本身有義務也有能力去承擔與應對這些問題。事實上,新《勞動法》實施給企業增加的用工成本,其中一大部分原本就應該存在,只不過,過去一些企業沒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未支付而已。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于守法的用人單位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其所提高成本的幅度是很有限的,只是增加了違法企業的成本,而這也是法律保障市場良性競爭環境的必然法則。
筆者認為,新《勞動法》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是時代的呼喚和需要。它為我國經濟轉型提供了壓力和動力,中國企業面臨的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因為一時困境而廢棄新《勞動法》是短視的,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