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類發展報告2007/08》建議加快進行公共服務體制改革,加快建立惠及13億人的基本公共服務體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每一個中國公民平等提供有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務。這與近期政府出臺的刺激增長、防止經濟增長放緩的新政策協調一致。報告指出,要讓十三億人都能公平享受健康、教育、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全面的機制體制創新至關重要。 11月16日,聯合國駐華系統協調協調人兼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馬和勵先生在于北京召開的報告發布會上指出:“政府將改善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作為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標,其快速行動將有效緩解國內外金融危機和經濟發展減緩所帶來的挑戰。這些及時的行動能使人們更加放心地消費,助力中國實現保持經濟快速增長的目標。”馬和勵說:“中國財政預算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以上,國民儲蓄率高,外匯儲備高達2萬億。這是中國有財力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的目標,讓每一個人都能享受基本而有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務的目標變為現實。” 《中國人類發展報告2007/08》的主題為“惠及十三億人的基本公共服務”,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資助、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經過一年半的研究組織撰寫而成。該報告就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給予農村人口和其他困難群體特別關注提出了九項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其核心是怎樣為13億人口中的每一個人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符合最低統一標準和水平的公共服務。 報告指出,近三十年來,中國在人類發展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人類發展指數處于歷史最高水平,接近“高人類發展國家”的標準。但是,重大的挑戰依然存在。城鄉之間,沿海發達地區和內陸貧困地區之間,不同性別之間以及城市戶口人群與非城市戶口人群之間的人類發展差距仍然在擴大。 報告提到,“中國改革發展取得的成績為下一階段的人類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新的發展階段,公共服務體制改革的深化與公共服務制度的逐步完善,將更好地滿足公共需求的變化,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中國人類發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報告進一步指出,“在中國改革發展的新階段,保障每一個中國公民都能獲得符合法定標準的、質量得到保證的教育、醫療、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是13億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這些基本公共服務是各級政府的核心責任。” 報告的重要結論包括: 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均等化是中國保持經濟可持續增長和經濟社會持續繁榮的重要條件。中國未來可持續的快速經濟增長與國際競爭力的提升有賴于全體社會成員,不論男女、城鄉、發達地區或貧困地區,包括農民工及其家庭,是否能夠享受到包括健康、教育、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等在內的基本公共服務;因為全面提高人口素質,加快人力資本積累,是轉變中國經濟發展方式、保持經濟持續較快增長的重要條件。 城鄉、區域和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在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同時,將在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如果不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可能導致城鄉和區域之間的發展差距長期嚴重存在。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消除絕對貧困,提高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幫助貧困人口徹底脫貧的重要途徑。保證讓貧困人口普遍享受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以養老、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不僅可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和未來發展的基本需求,而且能夠保障他們提高自己的發展能力。 建立一個確保農村貧困人口醫療服務可及性的醫保體系。沒有哪項公共服務對人類發展的影響比醫療衛生服務所產生的影響更直接。雖然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已經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但農村醫療設施投資遠遠低于城市水平。農民自己還要支付大部分醫療費用,這是很多病人應就診而不就診、應住院而不住院的原因。新的醫療衛生保障應覆蓋全體人民,使農村貧困人口也能享受醫療衛生服務。 財稅體制改革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的關鍵。報告指出,過去的幾十年里,中國財政狀況已經獲得了極大的改善;但是與其他方面的支出比較,社會發展支出比重仍然較低。充分利用現有財政資源來改善公共服務供給需要財政體制的改革,特別要為承擔基本公共服務責任的地方政府提供所需的財政資源。 保障農民工群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是全國統籌城鄉和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焦點。農民工為其所在的城市地區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他們還無法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享受與城市人口相同的待遇。農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問題既涉及到地區協調,又涉及到城鄉對接。這就需要在中央的統籌安排,明確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的責任,以切實地解決農民工群體的基本公共服務。 基本公共服務責任劃分、績效評價監測與問責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體制保障。應當明確界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責任,明確劃分中央、省級以及省以下各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分工;建立基本公共服務績效評價與監測體系,使基本公共服務成為政府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強化對各級政府官員的激勵機制,使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可問責。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需要立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法律、法規需要經過重審和整合,形成系統、協調和有權威的法律和法規框架,確保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的順利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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