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行為有望獲得規范。雖然草案的細節沒有太多的披露,但無論從那一角度講,為民間借貸正名都不失為一種進步,即使這種正名有著各種各樣的限制和約束。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已是事實。我們這里將討論的民間借貸,并非泛指熟人朋友親屬之間的互助式借貸,而是特指有商業目的、有獲利意圖的民間借貸。當然,這種借貸有時在獲利的同時也不乏互助性質,但這并不妨礙民間借貸的商業性。
總體上說,這種性質的民間借貸在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贊成者稱之為市場自發的民間商業行為;貶損者稱之為地下金融、高利貸。這些理解上的分歧應部分歸因于民間借貸的不規范和不透明。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這類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情況下并不違法,借貸雙方都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在這次的草案中,借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4倍這一條款來源可以證明這一點。央行1996年發布施行的貸款通則實際上并未對民間借貸利率做出相關規定,對這類問題的處理基本上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此可以看出,以往民間借貸是有相應法律保護的。但是與市場急劇發展的形勢相比,單純依靠一般民法原則對這些行為進行約束和調整早已不合時宜,很多問題也由于無法可依陷入尷尬。因此,學界對放松民間借貸,規范民間借貸的呼聲一直不斷,《放貸人條例》草案也是在這種千呼萬喚中逐步成形的。
很多人對民間借貸有著很深的誤解,極端者甚至將其直接等同于高利貸。這種理解不足為奇,在人們耳熟能詳的很多悲劇故事中,民間借貸時常作為一個反面形象頻繁出現。
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民間借貸固然有涉黑、高利貸這樣的陰暗面,但更應該看到的是,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推動作用。在中國,沒有使用過民間借貸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很罕見的。究其原因,在于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很難從正常的渠道獲得資金,不得不依靠民間借貸來解決自己的資金難題。盡管民間借貸往往要承受更高的成本,但是與資金匱乏的困難相比,更高一些的成本在很多時候都是可以忍受的。
這種效益成本比具有相當的經濟理性。由于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規模小、風險大,正規金融機構往往不屑于對其發放貸款,而民間借貸正好可以填補這一空缺,代價是更高的利率。民間借貸之所以可以部分彌補正規金融渠道的優勢在于:小圈子帶來更充分的信息,進而帶來更準確的風險評估,這是傳統金融機構所很難掌握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在孟加拉的實踐證明,窮人小圈子內的互助貸款同樣擁有生命力,而這也是我國民間借貸生機勃勃的原因所在。假如在規范民間借貸的同時將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那么不僅可以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對傳統金融機構而言,這些信息同樣擁有巨大的商業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民間借貸對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多層次金融體系發展、促進利率市場化有著很強的現實意義,但從目前透露的信息來看,草案并非全面對民間借貸松綁,而只是對其中一小部分業已存在的事實進行規范。草案門檻明顯有利于擁有比較多資金的企業家而沒有做到對普通公眾一視同仁。這種草案當然也是一種進步,但是與公眾的期許相比還是有相當的落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