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反壟斷法》即將開始實施。歷經13年始磨一劍的《反壟斷法》,人們當然有理由寄予厚望。但實施在即,這部法律卻并不像人們預期的那樣:原先在制定草案時計劃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個配套規則,迄今為止無一出臺。(7月27日中新網)
40余個配套規則的闕如,令即將實施的《反壟斷法》蒙上了一層厚厚的陰霾。可以想見,極具“原則性”的《反壟斷法》如果沒有相關配套實施細則輔之左右,則必將寸步難行,只能徒具觀賞意義,卻沒有規制市場主體的現實力量。 對于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法律來說,事前保持必要的審慎當然無可厚非,但如此拖沓冗長的論證過程,又實在是慢得出奇。一部必不可少的法律的長期缺位,給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可估量的;而如果《反壟斷法》徒有法律文本卻沒有實施的能力,則不僅于現實一無所用,更是有辱立法的尊嚴。 立法遲滯的原因眾多,但最重要的原因莫過于有關各方無法找到一個消除分歧、擴大共識的制度平臺,相互爭吵不休、自行其是,影響立法進程。 這無疑顯示了我國目前立法模式的弊端:堅持“內部協調、溝通”的立法方式。這種立法模式假定所有的利益沖突都是可以被自上而下調整的。盡管在協調有效的情況下,這種立法模式能創造出驚人的立法效率,但在利益沖突尖銳化乃至不可調和的情況下,它的弊端必然顯露無遺,只能聽任矛盾潛滋暗長而有心無力。 其實,一個既合乎市場經濟和民主社會,又不妨嘗試作為中國特色的立法模式正是:讓立法走出狹小空間,回歸更廣闊的社會生活。設置某種程序,搭建一個平臺,在這個平臺上,讓所有的觀點和意見都能得到伸張,讓各種分歧在公開辯論和民主程序中定輸贏。唯有如此,才能使立法活動既不失審慎,又能避免過度審慎損害立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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