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專業社會工作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在我國還僅僅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各種規章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雖然在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聯合頒發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但這僅限于對社會工作職業水平的一種評價辦法,解決的也只是他們的專業歸屬和職業發展及評定問題。至于專業社工的職業操守、道德準則等仍未做出明確要求,尤其是專業社工在各項工作中所發生的財務及其管理問題亦未形成規章制度。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捐贈和受贈涉及的有關問題作了明確,但是,慈善事業僅僅是社會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可能等同于社會工作。因此,我們不能用10年前的《捐贈法》來規范今天的方興未艾的社工事業。 在2007年中國社工協會頒布的《社會工作者應遵守的職業守則》中提及“社會工作者可能接觸大量的物資、資金,因而必須廉潔奉公,要具有高貴品質,不得收受賄賂,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個人私利。”總之,還沒有一個成文的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條例之類的規章。 隨著我國社會事業的發展,專業社工所涉及的領域也迅速擴展開來,其主要領域包括:社會福利、勞動保障、司法矯治、醫療衛生、救濟救災、殘障康復、民間組織、婚姻家庭、社區建設、兒童和青少年服務、婦女服務、老年人服務等。同時,專業社工所涉及的上述領域不可避免地要產生和接觸大量的款物,如果對這些款物疏于管理,不僅會使有限的資源得不到充分合理的運用,影響社會工作的有效開展,而且會使這些領域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2008年5月12日,四川發生里氏8.0級大地震。由于這次地震級別高、震源淺,因此破壞程度也別嚴重。地震發生后,全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并以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支援,大量的不計其數的救災款物源源不斷地通過民政部門、紅十字會以及其他慈善組織,或者直接送達地震災區。尤其是當民眾把目光從關注地震對生命造成的巨大傷害轉向災后重建之后,利益的分配將成為沉重而又敏感的話題。目前,賑災涉及的資金和物資折合人民幣已達數百億之巨,災區人民重建家園最終耗資將達數千億人民幣。而且,災后重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個達數年之久的建設周期。如此龐大的天文數字般的款物以及如此長期而又復雜的建設活動,就像大地震引起世人關注一樣,也必定引起世人的廣泛關注和參與。因此,如果沒有一系列的相關制度甚至法規加以約束的話,它所帶來的影響和后果必定也是災害性的。它同樣也在考驗著中國各級政府的執政能力和水平,直接影響著中國政府及國民的整體形象。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提高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效益和運行效益,國務院辦公廳于近日專門下發了《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據此通知,以及《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民政部還制定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辦法》規定: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開,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開;民政、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在信息公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欺騙群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 辦法已經出臺,接下來是怎樣有效落實的問題。要利用現有的制度對整個救災及災后重建工作進行全程監督,要善于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問題。對違規者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在2005年美國卡特里娜颶風災害之后,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家知名的慈善機構以救災名義籌得善款800萬美元,但只將其中的140萬美元用于救災,其余的沉淀下來,后受到州政府的嚴厲查處,余款悉數沒收用于救災,機構總裁5年內不準擔任任何一家慈善機構的領導人,公司員工接受培訓。 加拿大政府規定,各慈善機構要定期接受專業注冊會計師進行賬務處理和內部審計,每1加元善款的募捐成本不得超過35加分。對于有劣跡者除通過媒體進行曝光之外,還會嚴厲處罰,甚至撤銷其機構資格。 近年來,有不少單位打著救災捐款的旗號,隨意從職工工資中進行扣除,而后這些款項便不知所終。或者一些以社工服務站的名義募集到的物品(比如電腦之類的教學用品)并沒有真正到達服務站,更沒有落實到需要者的手中,而是挪作他用。這既違背了捐贈者的意志,也使專業社工服務站的社會信譽和服務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實施以慈善捐贈為主體的社會工作行業財務整頓和監管刻不容緩。 通常情況下,監管可以采取內部和外部兩方面進行。內部主要是針對社工服務機構和慈善機構本身開展監督,包括機構財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員的職業操守等;外部主要是對慈善款物的來源地和指向地進行監督,包括款物的歸屬、數額、用途、直至所產生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的評估等。 對社工行業的財務監管可采取多種方式進行,一是通過完善的規章制度來規范社工財務行為。一方面國家要出臺相關政策,另一方面要督促機構內部建章立制;二是要把社工財務行為置于全社會監督之下,既要接受款物來源地的監督,也要接受指向地的監督,還要接受普通民眾的監督;三是接受媒體的監督,其財務行為要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開。
(作者單位:河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