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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6 作者:江蘇連云港司法局 吳學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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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作為剛性指標已經寫進了“十一五”規劃,如何實現這個目標,不僅政府和職能部門殫精竭慮,公眾百姓也朝思暮想。然而,經濟生活中往往存有這么一種尷尬:每每說起節能減排,列舉“技術亮點”往往不少,但實際效果并不明顯。這實質上暴露出一個癥結——節能減排,不僅僅是一個技術水平能否支撐的問題,更是一個制度建設能否跟得上的問題。 正如一位社會學家所言,一種壞的制度能使好人做壞事,而一種好的制度會使壞人做不成壞事。由此說來,節能減排在向技術要成效的同時,不能忽視制度建設在節能減排中所起到的“助推器”作用。 有一項調查顯示,有很多消費者對于節能器具,如節能燈、節水馬桶等,往往是“棄之不甘,用之不愿”。細究起來,諸如此類節能產品之所以叫好不叫座,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節能產品價格偏高,消費者節能所獲得的收益,竟抵不上購買節能產品多付的成本。試想,只節能不省錢的產品,誰愿意掏腰包去購買呢?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考慮由政策設計來“扶一把”:
或是像日本那樣對使節能產品的普通家庭給予經濟鼓勵政策;或是像德國那樣由政府對綠色電力采取差額補貼。可見,我們有許多節能產品,之所以難以推廣應用,主要被不合理的“制度門檻”擋住了市場之路。 說到節能減排,強調制度建設比技術支撐更重要,還在于有效的制度能防止外部不經濟性的問題。所謂外部不經濟性,是指企業或個人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直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帶來了不良后果。打個比方說,排污企業給附近居民和其他企業帶來損害,即產生了外部成本;但該排污企業在核算成本時只計算自己的生產成本,沒有為外部成本足額埋單。而這個問題靠當事人之間的自愿協商無法解決,“看不見的手”在此也失靈了,必須通過政府制訂并施行“誰污染,誰付費”的制度,使污染者付費能夠完全覆蓋其產生的負外部效應;將污染付費的成本傳導到商品和資源的使用者,使他們支付的價格足以補償生產成本和外部成本。 應該看到,當前節能減排的社會意識日漸濃厚,一系列新舉措次第呈現。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構建一個制度環境尤為緊要。節能減排“制度推手”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要出臺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財政和稅收政策,糾正濫用資源環境的傾向,逐步體現出資源環境的使用成本和保護收益,用市場之手來引導節能減排;二是要嚴格執行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環境準入制度,將高耗能、高排污的項目“過濾”掉,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靠政府之手推進節能減排。一言以蔽之,只有靠制度的執行力與約束力,真正讓政府感到職責,讓企業感到責任,讓百姓感到實惠,全社會才能滿腔熱情地參與節能減排,節能減排也才能成為社會價值取向和自覺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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