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頒布,實在是目前我國法制建設最為重大的事件!普通民眾也許不知道“物權”這個法律名詞,也不知道物權法規定了什么內容。但我們大家都是肉身之人,我們的生存與發展時時刻刻離不開財物的占有和利用;這些財物,重要的比如房屋,價值稍稍小點的比如衣物食物交通用具,它們能夠為我們所用就是因為我們對這些財物擁有所有權這樣的物權。 物權不論是對于單一的個人家庭,還是對于社會團體甚至整個國家,都是基礎性的權利,其他法律上的權利,都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到這些權利的影響。自古以來,法律都會重視這些方面的權利,將其規定為法律的重點。 說到這里也許有人會問:為什么新中國成立這么長時間沒有物權法?難道以前我們國家和老百姓沒有財產嗎?原來,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基本的經濟體制是計劃經濟,社會主要的財產是國家財產或者集體財產,這些財產都是接受國家計劃支配的,是不能按照市場規則也就是按照民法物權法的規則來支配和流通的,因此當時這些財產是由行政法這樣的法律來規范的。當時老百姓也有一些財產,但主要是鍋碗瓢盆這樣的生活資料,而且基本上也沒有什么流通的必要,這些少得可憐的民間財產主要由婚姻法、繼承法這樣的法律來予以規范就足夠了。所以那個時候我國沒有制定物權法的緊迫性。 但現在我國財產占有的情形完全不一樣。2004年底的統計表明,我國現在的資產擁有量,國有資產總額約11萬億人民幣(其中8萬億經營性資產);而民間資產總量28萬億,超過了公有資產的2倍多;即使是國有資產中的企業資產,也必須進入市場機制。 如此龐大的資產,顯然必須按照市場規則規范,也就是必須按照民法性質的物權法來規范,出臺物權法在我國因此是刻不容緩。 物權法的出臺給我們帶來的第一個信號,就是老百姓的財產權利有保障了。過去從前蘇聯引進的傳統社會主義理論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里老百姓的財產屬于私有制的殘余,不能在政治上跟公共財產享有平等地位。老百姓取得財產的正常愿望被稱為私心;老百姓已經擁有的財產經常受到公共權力機構的“合法”侵害(比如征地拆遷中的侵害)。此次通過的物權法,貫徹了“以人為本”的基本方針,在社會主義國家歷史上第一次公開規定了“私人所有權”,而且規定它跟公共財產所有權地位平等,法律保護平等,這就徹底否定了傳統社會主義理論,對于保護物權這樣的基本民權意義非常重大。 我國偉大的思想家孟子說過:“有恒產者有恒心”,它的意思就是要求公權力應該予民眾財產所有權以充分的保護,現在物權法終于承認了這一點。這實際上是我國真正進入建設性社會的象征,因為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民的勞動,而勞動者必須有積極性。但勞動者的積極性不能靠美麗的諾言,只能靠承認并保護他們對于勞動成果的所有權來維持和激勵。物權法的這一規定,為國民財富的大量涌流,為國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物權法的通過,無疑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但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構建保障財產權利的法律體系,在中國才剛剛開始。因應著復雜的現實情況,物權法的制定和出臺本身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這個復雜的背景,注定了物權法雖然取得諸多重大突破,但不可能盡善盡美。如何進一步完善物權法,建立健全與物權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使保障財產權利的法律體系更完整,更成熟,使物權法更具可操作性,更能為老百姓所享用,真正成為捍衛老百姓財產權利的萬里長城,這不是一個早上就能完成的,它既取決于社會進步的總的進程,也取決于我們的耐心和堅韌。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