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增長連年創出新高,且高于GDP增長幅度。很多人疑慮,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是否已經到了偏重的地步? 為此我們特別約請了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研究員,請他談談——
每當稅務機關公布稅收收入增長數字的時候,在社會上總會掀起不小的波瀾。今年也不例外。元旦之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2006年稅收收入增長情況:全年稅收收入37636億元,比上年增收6760億元,增長21.9%,高出GDP增幅達11.2個百分點。從而,在2004和2005年稅收收入增收連續兩年超過5000億元的基礎上,再創新高。 圍繞稅收收入的持續高速增長,人們經常發問的一個問題是:如此的增長,特別是持續以遠高于GDP的速率增長,到底正常不正常? 將這個問題引申一步,人們實際關注的是:隨著稅收收入的持續高速增長,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是否已經到了偏重的地步? 稅負水平高低的判斷,本來并不復雜。但在當前的中國,由于計算口徑、觀察角度以及所處立場的不同,這一表面看似簡單的問題卻顯得格外撲朔迷離,頗具戲劇性。
在當前中國稅負水平的判斷上,政府部門操用的尺子是實征稅負,企業和居民操用的尺子是法定稅負。兩者之間的認識矛盾之所以會產生,其根本的原因又在于,法定稅負和實征稅負水平之間距離甚遠。
通常用一國的稅收收入占其當年GDP的比重數字——稅收收入/國內生產總值,作為衡量該國企業和居民所承受的稅收負擔狀況的尺子。依稅務部門發布的數字計算,在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和GDP統計數字分別為37636億元和209407億元。兩者之比,稅負水平大約為18%。根據這個數字并用這個數字同其他國家的情形相比,政府部門得出的結論是,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并不重。 對此,作為納稅人的企業和居民則不那么認同。在不少人的眼中,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非但不輕,甚至偏重。這種說法同樣有其支撐的論據,那就是現行稅制的規定如何如何。通常被引用的例子有,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4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33%,增值稅的稅率17%,如此等等。以這些稅種的稅負水平同其他國家的相關稅制規定比,中國的稅負確實不能說是輕的,也的確有些偏重了。 一方說重或偏重,另一方說不重或偏輕。并且,各有各的基于國際比較得來的論據。究竟哪一種說法更貼近事實呢? 注意到支撐兩種說法的論據差異,可以捕捉到如下的信息:在當前中國稅負水平的判斷上,政府部門操用的尺子是實征稅負,企業和居民操用的尺子是法定稅負。兩者之間的認識矛盾之所以會產生,其根本的原因又在于,法定稅負和實征稅負水平之間的距離甚遠。 所謂法定稅負,就是現行稅制所規定的、理論上應當達到的稅負水平。所謂實征稅負,則是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能夠實現的、實際達到的稅負水平。不同于“法定”的稅負水平——稅基和稅率兩個因素的乘積,“實征”的稅負水平,則是稅基、稅率和稅收征收率三個因素的乘積。故而,引入稅收征收率因素之后的實征稅負,當然要低于未引入稅收征收率的法定稅負。 分別以法定稅負和實征稅負作為計算稅收征收率的分母和分子,中國稅務機關曾經發布過這樣一個報告,1994年,中國稅收的征收率只有為50%多一點。到2003年,征收率已提升至70%以上。換言之,在10年間,中國稅收的征收率提升了20個百分點。 常識告訴我們,法定和實征稅負之間存有距離,并非中國獨有。追溯一下現行稅制的孕育和誕生背景,便可發現,在1993年后期,來自三個方面的因素可能左右了現行稅制的設計過程。其一,嚴峻的通貨膨脹。為應對當時高達20%以上的通脹率,要調動包括稅制設計在內的幾乎所有可能的手段。其二,嚴峻的財政拮據。為扭轉當時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續下滑勢頭,不僅要保證原有稅負不減,而且要實現略有甚至較大幅度的增長。其三,偏低的稅收征收率。為保證既定稅收收入目標的實現,要在現行稅制中植入具有抵充偏低的稅收征收率效應的因素。 諸多方面的因素相交融,現行稅制的格局也就大體奠定:既要著眼于“抑熱”,現行稅制的設計就必須融入反通脹因素。比如增值稅的稅基界定,就不宜于實行符合增值稅本來意義的、口徑相對狹窄的消費型,而要采用有助于抑制企業投資沖動、口徑相對較寬的生產型稅基;既要著眼于“增收”,現行稅制的設計就必須在稅制設計中滲入增收的因子,把拿到既定規模的稅收收入作為重要目標;既然稅收的征收率偏低,現行稅制的設計就必須留有余地,“寬打窄用”——以“寬打”的稅制架構,確保“窄用”的稅收收入規模。這意味著,在當時的背景下,即便只著眼于5000億元的稅收收入目標,考慮到“抑熱”、“增收”以及“征收率偏低”等方面的實情,也需事先建構一個可征收10000億元的稅制架子。也就是說,中國的現行稅制在其孕育和誕生之時,預留了很大的“征管空間”,從而也為法定稅負和實征稅負水平之間的巨大反差埋下了伏筆。 由此得到的答案是,衡量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必須同時操用“法定稅負”和“實征稅負”兩把尺子。實征稅負水平不高,但法定稅負水平偏重,是中國的現實國情。
衡量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除了上述的“法定稅負”和“實征稅負”之外,還必須操用另外兩把尺子——“狹義稅收負擔”和“廣義稅收負擔”。狹義的稅收負擔不高,廣義的稅收負擔卻不輕,是中國的另一個現實國情。
問題還有復雜支出。倘若換一個角度,站在企業和居民的立場上并從現實出發,情況則會大為不同:但凡由政府部門征收、由企業和居民繳納給政府部門的東西,不論它稱之為稅,還是稱之為費,或是冠之于其他別的什么名稱,都會構成企業和居民的負擔。在企業和居民的眼中,都是稅收。人們通常所議論的稅收負擔,大多就是建立在這種相對寬泛的稅收或稅收負擔概念基礎上的。 所以,為了更為清楚的說明當前中國稅負水平的狀況,我們還得小心的引入一些相關因素。 前面所計入的稅收收入,只是由稅務部門征收入庫、按照現行統計口徑計算的全國稅收收入,并非稅收收入的全部。完全意義上的全國稅收收入,還要在此基礎上,加入關稅收入、耕地占用稅收入、契稅收入,并減去出口退稅支出。加項和減項互抵之后,最終的稅收收入數字會發生一些變化。變化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負向的,這要取決于不同年份的經濟稅收形勢。 做了上述調整之后,最終得到的完全意義上的全國稅收收入,也只是政府部門按照稅收制度的規定,以稅收之名、通過稅收渠道征收的那一部分政府收入。除此之外,在當前的中國,政府部門還使用別的形式、通過別的渠道取得收入。其中,屬于規范性的、納入預算的收入有:企業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城市水資源費、排污費以及其他雜項收入;介于規范性與非規范性之間、未正式納入預算但可比較精確的統計的收入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障費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等等;純系現有制度體系之外、且無法加以精確統計的收入,則是由各部門、各地區“自立規章,自收自支”的各種收費、罰款、集資、攤派收入等等。 將上述四個層次的這些收入統統相加,以2006年的數字做粗略匡算,中國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可能要達到30%上下。其中,稅收負擔和非稅負擔之比大約為6∶4。 正是由于規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時并存,而且,相比之下,后者又在數額上略遜于前者,才有了啟動于上個世紀90年代末、旨在規范政府收入行為及其機制的“稅費改革”。從那以后,盡管稅費改革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政府部門亂收費的勢頭得到了相當的抑制,但就總體上看,政府部門收入行為及其機制規范化的任務仍很繁重,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仍有相當的規模。 如果將涵蓋前述四個層次的政府收入總量占GDP的比重稱之為“廣義稅收負擔”,而把僅限于第一層次的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稱之為“狹義稅收負擔”,并且,以此為尺子討論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可以認定:當前中國的總體稅收負擔——“廣義稅收負擔”,遠遠大于通常被認定的一般意義上的稅收負擔——“狹義稅收負擔”。 深入一步看,事實上,從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看,政府收入層次的劃分,稅收負擔和非稅負擔的區別,只是政府部門內部的事情。真正具有實質意義的問題在于,作為公共部門或社會管理部門的政府,究竟從整個GDP的分配中拿走了多少?企業和居民,又究竟有多少收入交給了政府?或者,當前中國GDP的分配格局最終是怎樣的?“廣義稅收負擔”正是用于揭示這一實質問題的一個重要概念。 由此得到的答案是,衡量當前中國的稅負水平,除了上述的“法定稅負”和“實征稅負”之外,還必須操用另外兩把尺子——“狹義稅收負擔”和“廣義稅收負擔”。狹義的稅收負擔不高,廣義的稅收負擔卻不輕,是中國的另一個現實國情。
在當前我國應以堅持稅收制度的與時俱進,而不局限于追求稅收收入的規模和增幅,作為稅收工作的基本方針。
關于當前中國稅負水平問題的討論至此,該是給出總體判斷的時候了。 第一,
在既有稅制的框架內,不斷加強征管,以求挖潛增收,把該收的稅盡可能如數收上來,既是稅務機關的天職所在,也是稅務機關必須傾力追求的目標。放著該收的稅不收,聽憑偷漏稅的現象蔓延而不采取積極的行動加以阻止,或者,跳出既有稅制的框架,隨意給予企業和居民“變通”的照顧,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稅制運行格局已經逐步趨于規范的今天,無論如何,決不能是或不再能是稅務機關的所作所為。因此,只要現行稅制的格局未變,那么,法定稅負與實征稅負之間距離的逐步拉近,或者說,實征稅負水平的逐步提升,是我們要永遠面對并積極爭取的一個客觀現實。 第二,
稅收制度要與時俱進,要植根于一定的經濟社會環境并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而做相應調整。如果說現行稅制誕生之時“寬打”的法定稅負雖然偏高,但在加入稅收征收率的因素之后,“窄用”的實征稅負是一種比較“適當”的稅負水平,那么,可以認為,在13年后稅收征收率已經獲得較大提升的今天,企業和居民所承受的實征稅負肯定不在“適當”的稅負水平之列。這就意味著,通過現行稅制的變革求得“適當”的稅負水平的復歸,已經迫在眉睫。所以,按照“十一五”規劃的要求,盡快地、全面地啟動新一輪稅制改革,是我們走出當前圍繞稅收增幅和稅負輕重而引發的一系列紛爭并保持稅收制度與經濟社會環境彼此匹配的根本途徑。 第三,
歷史的經驗與現實的經歷一再告訴我們,相對于“實征稅負”而言,“法定稅負”所界定的征管空間對于企業和居民稅收負擔的影響,更有直觀效應;相對于“狹義稅收負擔”而言,“廣義稅收負擔”對于當前中國稅負水平問題的判斷,更具實質意義;相對于規范性的政府收入而言,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帶給企業和居民的負擔,更值得關注;相對于旨在減輕企業和居民稅收負擔的操作而言,構建一個規范化的政府收入行為平臺及其機制,更為重要。 建立在如此判斷基礎上的比較適當的政策選擇是,在當前的中國,應當以堅持稅收制度的與時俱進性而不局限于追求稅收收入的規模和增幅,作為稅收工作的基本方針;應當以具有宏觀視野的“廣義稅收負擔”而不拘泥于單純稅收觀點的“狹義稅收負擔”,作為統籌安排政府收入規模及其在GDP分配格局中所占份額的尺子;應當以減少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而不是減少規范性的政府收入,作為減輕企業和居民稅收負擔的政策重心;應當以規范政府的收入行為及其機制而不是單純的減輕企業和居民的稅收負擔,作為包括稅制改革在內的所有有關政府收入制度改革舉措的主要著眼點。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