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在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礦工也有提前升井的升井權。 國家安監總局的用意是好的,趨勢也是對的。但是,從征求意見稿來看,礦工“拒絕下井的權利”顯得太虛無縹緲,只能說說,卻沒辦法實現。 首先,依賴于“逐級匯報”的礦工“拒絕下井的權利”,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領導不下井,可以找出千萬個“正當”理由;但在領導眼里,礦工即使有上億個不下井的理由,也是不合理的。逐級匯報也就意味著,礦工拒絕下井的要求,很可能就沒辦法傳遞出去,更不用說“批準”了。因此,建議將領導中的“無故”二字刪掉,將“逐級匯報”改成“向政府安監部門電話或者書面報備”。 其次,領導不下井,工資、獎金都可以照拿。可礦工是靠出賣血汗掙生活費的,礦工不下井就沒有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礦工很難用虛無縹緲的權利去對抗掙錢養家糊口的現實。因此,建議這樣修改“若因無礦領導下井致使礦工拒絕下井,或者因為礦領導提前升井致使礦工提前升井,應按礦工下井平均日收入給拒絕下井的礦工計酬”。 第三,在目前的用工環境下,礦領導有權解雇礦工,可礦工卻幾乎無權選擇下井的礦和礦領導。礦工為了工作,為了飯碗,也很難冒著被解雇的風險,做出“拒絕下井”或“提前升井”的選擇。當然,礦工也不奢望有選舉礦領導的權利,只渴求有辦法讓領導不能隨意解雇自己就夠了。因此,建議在通知中間增加一條規定“礦企不得以礦工拒絕下井或提前升井為由解雇礦工,若礦工確實因身體條件不能勝任工作,應由礦工主動提出申請,或者只能通過工會談判解雇。” 第四,即使是礦領導堅持與礦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在利潤的誘惑面前,也難保不發生冒險行為。因此,有必要從兩方面來規制這個問題,一是必須加大對政府安監部門的問責力度,二是應該在通知中加注一點:“礦工在發現安全隱患之后,即使有礦領導同時下井,礦工也可以拒絕下井,或者選擇提前升井,直到政府安監部門作出不存在安全隱患的確定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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