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區幾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有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要求罷免下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下城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姚愛玉向記者證實了此事。姚稱,下城區人大對此事十分重視,并表示將“依法處理”。 下城區人大常委會的“依法處理”是什么呢?根據姚愛玉的說法,“接下來,下城區人大將認真調查,該人大代表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職責,如果確實有違法行為,將啟動相應的罷免程序。”按這一說明,部分選民的提議能否進入罷免程序,還將取決于下城區人大的決定;而下城區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進入罷免程序,則是進行實質性的審查,要求該代表有違法、違紀等情形,才會付諸罷免程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實際上,法律只規定,進入罷免程序,只需要法定的選民人數和提出罷免要求,并沒有規定被提議罷免的代表必須有“違法、違紀”或者“工作失職”等行為。可見,人大常委會對選民罷免案的審查,只應當進行“形式審查”,而無權規定必須有實質行為才能進入罷免程序。 而且,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也就是說,對于部分選民提出的罷免案,能否通過還需要原選區的過半數的選民通過。這話的潛臺詞是,原選區的選民對于被提議罷免的代表是否應當被罷免,其實在內心都會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他們會綜合考慮這一代表是否具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有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等。如果人大常委會來對選民罷免案進行“實質性審查”,從而來決定是否進入罷免程序,實際上就是人大常委會來代替原選區的選民作出判斷和決定,這不但有違法律,也實質上剝奪了選民的權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