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100多位市人大代表提出《關于對制定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幾個問題的建議》。該建議提出,政府應研究采取“房地分離”的經濟適用房建管新模式,即購房人只享有房屋所有權,不享有土地收益、處置權。在價格構成上,購房人只承擔房屋的基本建設安裝費用、相應的配套設施費用和稅費,與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有產權,出售時購房人與政府按產權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在適用對象上,經適房應該是面向所有的城鎮居民,首次購房的居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實際需要購買。 在房價居高不下、泡沫四起的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很容易成為一種投資工具。推行經適房“共有產權”的意圖非常明確,就是為了堵塞利用經濟適用房牟利的漏洞。但政府與住戶對經適房共有產權的立法思路,初衷固然用心良苦,但并非萬全之策。 從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屬性來看,一個現實的、特定的、獨立的物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排斥的所有權。這是確立產權制度的根本意義,如果否認這一點,產權制度就喪失了其制度價值。從經適房產權這樣的“共有”來看,可能確實對購買經濟適用房作為投資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這也不是沒有負面作用。因為在產權“共有”的政策下,購買經適房雖然被大大壓縮了投機牟利的炒作空間,但其升值空間并沒有無緣無故地消失,只是從保障對象一頭轉移到政府的另一頭,被擁有部分產權的政府拿去了。 發生在武漢經適房6連號事件等極端事件表明,經適房領域各種隱性腐敗已到十分猖狂的地步,甚至有著潛規則日益顯化和固化的趨勢。“共有產權”無疑等于明確了政府在經適房上獲利的合法性。而當政府可以毫不費力地得到大筆利潤時,會不會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改變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初衷?在地方政府“土地財政”依賴癥日趨嚴重的今天,能夠讓人們指望那些已經獲得合法謀利的政府部門,反而較之前更能嚴格要求自己?這或許也正是人們為何對“經適房產權共有能遏制投機炒作空間”不敢過于樂觀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