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近日發布的鼓勵民間投資“新36條”細則中,金融服務領域的開放政策中明確提到“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基層信貸公司的組建、入股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改制。 作為一份國家層面的指導性文件,旨在指明金融開放的方向和圈定涉及的領域,至于具體的執行措施、開放程度、部門分工,尚待相關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的互相協調。縱觀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歷史,各地民間金融“不合法”的繁榮延續多年,政策上對內開放之難亦是有目共睹。在金融行業“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的三大基石中,目前僅有證券基金業實現了較大程度向民資開放,保險行業僅有極少數具有民資背景,而銀行無一例外仍是國有。 我國的銀行大致分為三級:國家層面的五大銀行巨頭和少數全國性大型股份制銀行、地方政府組建的商業銀行以及以農信社為主體的農村金融機構,此次新政主要的開放領域就是后兩類。五大銀行巨頭一直以來是我國的金融“動脈”,負責將巨額資本以信貸的形式輸送到國民經濟的各個環節。也正是因為此,即使在經歷了改革上市,五大行都在相當程度上保留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基本國有”的資本結構。與之類似,地方商業銀行也扮演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角色,并且都以地方國資委或者財政部門作為主要股東。 深厚的官辦背景使得民資進入地方商業銀行困難重重。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地方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比較單一,基本依靠存貸款的“凈息差”生存,這種一本萬利的盈利方式很難讓地方政府真正意義上讓出部分股權,至于讓民資成為大股東更是難上加難。 因此,始終處于弱勢地位的民間資本進入高度國家化的銀行領域,需要的不僅是鼓勵和支持,而是銀行業國有資本的實質性讓步和對民資的觀念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