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濟源市發生了一起拒絕“見義勇為”稱號的官司風波。濟源市一青年跳水救人溺水身亡,濟源市公安局調查后授予其濟源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是,該青年生前所在的單位(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濟源煤業公司”)對該榮譽稱號卻有意見,為撤銷這份榮譽,還將濟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7月7日《東方今報》)
“見義勇為”本是光榮稱號,從常理上講,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面對這份榮譽,都不會拒絕,但“濟源煤業公司”何以違背情理,作出上述匪夷所思之舉?
世間的事情,都有其發生的邏輯和理由,“濟源煤業公司”的反常行為也不例外。河南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姬智介紹說,《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第八條對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優撫待遇有明確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對待,其中是本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受單位聘用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因公(工)死亡處理。“既然王文明是濟源煤業公司三礦的職工,王文明一旦被認定是見義勇為,那么濟源煤業公司就應該按工傷進行優撫;相反,如果不能認定是見義勇為,那么濟源煤業公司就不用支付這筆優撫費用。”
——以上分析,可謂一針見血,一語中的。其實,“濟源煤業公司”的反常行為,最終也沒能逃脫“名利”的窠臼。為什么這么說?“見義勇為”固然是一個光榮稱號,是一份榮譽,可它對一個企業而言,卻幾乎沒什么實際的價值或意義。它既贏不來社會的尊重,也帶不來政策上的優惠,反而還要為此“出血”,這樣的稱號和榮譽,不咸不淡,廉價多余,似乎連幼兒園里發給小朋友的大紅花都不如。因此,在名與利的權衡取舍上,“濟源煤業公司”選擇了舍名取利——與其付出優撫費,不如干脆把榮譽撤銷算了——我相信,這就是“濟源煤業公司”對待這份榮譽的邏輯。
可是,當自己的員工為救人而獻出年輕寶貴的生命,當政府規定見義勇為者的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提供,企業怎么可以連起碼的撫恤義務也不想承擔?這是一個什么樣的企業?報道說,這是一個擁有總資產6.5億元,員工5000余人,年產優質無煙煤200多萬噸的省級“優秀民營企業”(其前身為國有大型煤炭企業——河南省濟源煤礦,10年前改制而成)。這樣的企業,占有著大量寶貴的煤炭資源和社會資源,理應模范執行政府的相關規定,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遵守這個社會認同的基本道德。豈能一味賺錢,成為毫無社會責任感的經濟動物!
當下,社會上需要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在全社會形成知榮辱、講正氣的道德新風尚!見義勇為的精神應該鼓勵——這是濟源市民的看法。而一個“優秀民營企業”,其社會責任感和道德擔當,卻連一些普通的市民也不如,這樣的企業,我很懷疑它在環保、勞保甚至更多方面,是否同樣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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