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舉報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亮點,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統計,每年查辦的貪污賄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眾舉報。與此同時,舉報人遭遇報復的現象卻在層出不窮: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職工李文娟因為舉報稅務局內部存在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被鞍山市國稅局兩次辭退,還被勞動教養一年;十多年前舉報國貿案的于新華由于身份暴露,除一度被免職外,還曾被不明身份的歹徒襲擊,從腿到臉被連砍四刀,差點丟了性命;曾舉報慕馬案的周偉在經過700多天的勞教后,因在勞教期間所受折磨而疾病纏身,最后撒手人寰…… 陳愛武、于新華、郭光允、呂凈一、楊子青、周偉、孟克非、高純、李文娟、李新德,媒體報道說,這中國十大舉報人都曾遭遇報復。誠如專家學者所言,現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雖然有保護舉報人的相關條文,但過于分散、過于籠統,還不統一,并不能給舉報人和證人足夠的保護。從這個角度看,保障包括所有舉報人的權益,出臺《舉報法》和《舉報人風險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可謂迫在眉睫。 對于“隱形打擊報復”,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德才將其稱為“玻璃小鞋”。“隱形打擊報復”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若要查處確實比較困難。 問題在于,有很多的打擊報復卻是顯性的。譬如李文娟、譬如周偉,莫不是因為舉報而遭遇了勞動教養。在這些案件中,公權力部門不僅未能加入到保護舉報人的行列,還淪為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打手。相較而言,公權力的打擊報復,無疑比私人的打擊報復更加令人恐懼。《舉報法》此類法律法規的出臺,并不是保護舉報人的全部。規范執法行為,嚴懲權力濫用,也是保護舉報人不可或缺的內容。在這遭遇報復的七成舉報人中,有多少受到的是顯性打擊報復呢,又有多少公權力部門參與其中呢,這些“顯性打擊報復”都被查處了嗎?“顯性打擊報復”倘若都無法清除,遏止“隱性打擊報復”只會是水中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