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頒布16年的“消法”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擬規定網絡或電視購物30天內可退貨。 時間無法倒流,世上也從來都沒有什么后悔藥。具體到消費領域,花出去的銀子,宛若潑出去的水,假如您事后不滿,想要反悔的話,恐怕也只能自咽苦水,畢竟,有道是“覆水難收”。 不過,假如回歸本質的話,消費行為其實本不該是一個單向不可逆的過程。首先,消費者之所以會選擇某件商品并為之付費,其信息來源不過是商家的宣傳介紹罷了,只有當消費者獲得的商品真正與商家的宣傳相符,當初的付費決策才應生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等到消費者對拿到的貨在使用過程中滿意了,認同了,整個購買行為才算是真正意義上完結。此外,即便是商品本身與其宣傳并無差異,質量也沒有絲毫問題,但消費者用了還是不滿意,同樣不能剝奪消費者的后悔權。從這個角度來看,后悔權的設置恰恰是為了實現消費者的消費目的,后悔權其實本該成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 事實上,在西方一些國家,購物者的后悔權早已有明文規定。筆者有位朋友在美國留學,買了一臺高檔相機出去旅游,旅游回來之后,卻又對相機的款式有所不滿,商家二話沒說便給予了退貨。在那里,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幾乎是被公認的理念。而瑞典則專門出臺了《遠距離合同法》,規定在網上購物、郵購、電視購物等行為中,消費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權。在這14天內,可以任意換貨或退貨。可見,尊重并保障消費者的后悔權,其實并非什么新鮮事物,而早已是國際慣例。 基于上述視點,已頒布16年的“消法”,的確有與時俱進的必要。事實上,后悔權不應僅僅局限于網絡和電視購物,而同樣應該適用于大宗商品。現實中,屢屢出現的汽車消費者怒而砸車事件,其實正是消費者后悔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表現。無論如何,有“后悔藥”可吃,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此,我們應該對“消法”開出“后悔藥”叫聲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