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長江日報》報道,緊急修改的《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試行)》已將“謝絕自帶酒水”條款刪除,4月26日,武漢餐飲業協會秘書處向媒體解釋時堅稱,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自帶酒水、是否收取服務費。 在媒體的介入和輿論的監督下,《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終于刪除了“謝絕自帶酒水”條款,但是,卻難言是消費者的勝利——行規雖已刪除,潛規則卻仍存。連武漢餐飲業協會都堅稱“謝絕自帶酒水”合理,在利益的刺激下,有餐飲業協會撐腰的商家會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筆者擔心,消費者的權益仍然無法得到保障和維護。 商家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目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過是為了維護商家的酒水暴利罷了。據悉,餐飲企業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場價格的一至四倍,高額的酒水利潤才是支持餐飲業不公平條款的源泉。然而,商家的酒水暴利卻是建立在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基礎上!断M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憋@然,餐飲企業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涉嫌不平等交易。然而,武漢餐飲業協會卻聲稱,經營者是否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是否收取額外服務費,是一個交易雙方民事約定行為,并不違反《民法通則》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因此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自帶酒水、是否收取服務費。其實,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觀點。民事行為雖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當餐飲業“謝絕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成為普遍的潛規則時,作為消費者已喪失了選擇權,也就不存在消費者的自愿問題。 其實,就自帶酒水問題,作為消費者代表的消協與餐飲業協會分歧由來已久。由于消協與餐飲業協會都屬于行業協會、群眾組織,在效力和等級上是相同的,因此,消協與餐飲業協會在這一問題上已成說不清、道不明的“掐架”之勢。在筆者看來,兩行業協會“掐架”的根源在于,目前法律對消費者自帶酒水問題未做進一步明確規定,導致餐飲業利用法律規定模糊地帶、鉆法律的空子。如今,《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雖然刪除了“謝絕自帶酒水”條款,但是,在“謝絕自帶酒水”的潛規則仍然根深蒂固的情況下,靠以逐利為天性的商家自覺終止這一霸王新款,恐怕不太現實。在這種情況,法律不能袖手旁觀,有必要對此做出進一步明確規定,予以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