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工信部正在緊急調研各地中小企業的實際融資困難,計劃出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筆者認為,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加快推進集合債券,是解決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新思路。 集合債券,是指以一個機構作為牽頭人,由多個中小企業為發債主體,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債券,它是以銀行或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由擔保機構、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的新型企業債券方式。通俗地說,也就是“捆綁發債”。
這種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對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支持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提高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推動中小企業的可持續與跨越式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作為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途徑,早在1998年,中關村和蘇州等地曾組織過本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嘗試集合發債,但直到2003年高新債的推出及在2006年成功兌付,上述做法才開始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與推廣。2007年,深圳20家企業捆綁發行10億元“2007年深圳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關村4家企業聯合發行3.05億元“2007年中關村高新技術中小企業集合債券”。2008年,浙江、四川、重慶等省、市陸續推出類似金融產品。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對發展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積極意義,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大創新:在發債主體上,由多家中小企業各自作為債券發行主體聯合起來申請發行債券,突破了國家對債券發行主體的政策性抑制。在融資模式上,集合債券的推出,使得中小企業融資,不再局限于銀行貸款、中小板和創業板的IPO融資渠道。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采取“政府牽頭、企業自愿、集合發行、分別負債、統一擔保、統一組織、市場運作”的融資模式,突破了單個中小企業難以在債券市場直接發行債券的難關。在財務管理上,集合債券是綜合成本最低的外源融資方式,一方面,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成本要遠低于發行股票融資與銀行貸款的成本,債券利息可從稅前利潤扣除,因而具有“稅盾”優勢,改善了企業的財務管理結構。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利用財務杠桿的原理進行債務融資,不會影響其所有權結構和日常經營管理,對于想維持原有管理機構不變的企業管理者來說,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比發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當然,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與管理,涉及的利益主體(包括政府有關部門、銀行、券商、評級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發債企業等)眾多,法律關系非常復雜,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采取開拓性的創新思維與方法予以解決。這就需要法律關系的創新。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突破了以往單一的擔保方式,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擔保體系:其一,由符合條件的機構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提供統一擔保(即統一擔保人),促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成功發行。其二,由多家擔保機構分別就各自所擔保的發債企業,向統一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三,各家發債企業向各自的擔保機構提供抵押、質押等反擔保措施。這樣的擔保方式創新,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債券兌付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從發債企業的角度來看,由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多個企業共同發行,這能分散總體風險,每個企業只需承擔部分融資風險。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債券合約是一種規定債務人必須按期還本付息的契約性合約,投資債券的風險小于股票投資。同時,集合債券收益率高于同期限檔次的銀行存款利率,其流動性高于銀行存款。 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當前,選擇好發債主體與把握好資金的投向尤為關鍵。筆者以為,各級政府應鼓勵與引導在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有潛力的成長型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所募集到的資金,應重點投向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低碳、節能環保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成果的轉化及自主品牌建設等方面。與此同時,在投資上述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過程中,還可以潛移默化地培養和提高投資者的科技創新、節能環保與品牌意識。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