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消費者權益日”。許多消費領域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就會被曝光,并得到解決。但往往都是針對具體的消費行為,并且往往針對個案作出賠償。其實,公共消費領域的侵犯消費者權益更需要關注和投訴。 例如,出租車的羊城通收費器,每部的士都要裝,每月的租金是100元。不要小看這個100元,你算一下,廣州的士的數量是1.7萬輛,每部車每年是1200元,按5年保費計,羊城通公司的收入就是1.02億!這個強制的士安裝的收費器,其運行的成本是很低的,憑什么定這么高? 又如,城市燃氣的初裝費,明明是集資建設,為什么不在有了巨大收益時既不退款,也不分紅,連答應的優惠供氣也不去落實?更不用說對其質量差、熱值不達標,應該向所有的用戶賠償! 再如,對路橋收費,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與年審掛鉤,但我們的路橋收費卻實行年票制,并且就是與年審掛鉤。還有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對車輛實行單雙號限行,都是違法剝奪了消費者的消費權的。 對于高速公路不能實現高速,等于沒有提供相應服務而強行收取相應服務的費用,應該減價或免費通行,但遲至今天依然是“得個講字”。更不要說,借提高資源保護意識為由,提高居民水費、電費,而所得卻被這些壟斷行業的職工所享。 對于銷售過期食品,最近有報道說,有人專門到超市購買這類食品,然后投訴以獲得十倍的賠償,居然也月入過萬。而這類“職業打假者”,居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確定為非消費者!他們的月入過萬,更多的是由于商家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而采取的個案賠償。 其實,公共消費領域的消費權益被侵犯,其影響面大,涉及的總利益巨大,但往往這些投訴由于是有具體的行政決定作為支撐,掛靠在工商局的消費者協會既不受理也不反映,使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 我們應該不斷關注公共消費領域的不當條款所造成的消費不公!消費者協會應該聘請“職業打假者”,作為市場監督員,專門對市場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消費監督!對公共消費領域的不當條款,要敢于就具體標的不高的強制不當消費損失進行投訴;對公共消費領域的水質不符、燃氣熱值不符等,進行質量檢測監督,敢于打這種維護消費者共同利益的官司;要形成同等消費的同等索賠機制,迫使商家作出總額巨大的賠償。 要保護消費者權益,首先就是要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在公共消費領域,就是保護公民消費的知情權,保護公民消費的監督權,只有在公共領域做好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可以在政府管理的服務中建立起消費者的尊嚴,才能更好地引導商家尊重消費者的權益,使我們的市場更加公開和公正!
(作者系廣東省政府參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