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官員被問責后,還能不能復出?據報道,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中,對受行政處分官員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規定: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限滿了,要由監察機關及時解除處分,對本人沒有影響,他今后的晉升、晉級不再受處分的影響。 一些被處分官員的復出,曾引起公眾的質疑和不滿。事實上,公眾不滿和質疑有時不在程序,而在于復出的官員并沒有承擔應有的社會和政治代價。誠然,被問責的官員有時并不是直接責任人,且不少“問題官員”在執政能力上確有過人之處,因此,舉賢不避“過”、用人用其長也可以理解。但問題在于,轟轟烈烈的問責要具有震懾意義,必須以事實說明其嚴肅性與懲戒性,即便是復出,也要讓群眾心服口服。這既是對公權力負責,也是對公民知情與監督權利的尊重。 從官員問責制的完整性來看,一個完整的處分當然離不開必要的解除程序。這個程序既包括“問題官員”接受問責的時限,更應包括問題官員復出的情況說明。公眾對官員復出的質疑,除了包括時間上的疑問,更多的還是為什么非要“官復此職”不可?如何考評復出后官員的新政績?如果這些細節問題不能公之于眾,就算在問責時間明確無誤,還是不能抹去公眾心頭的疑云。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關注到“問題官員”的復出程序本是一件好事,這也是走向政治文明與行政規范的正途。其實,在官員問責制推進過程中,無論是問責還是復出,都應當增強其公開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落實好問題官員復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詳細解釋清楚新職位與復出官員的對應性與選擇性;另一方面,還要為輿論監督創設綠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監督“問題官員”的復出之路。可以說,官員復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規范化,以往云山霧罩的官員復出現象或許將會不再重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