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國貨標準的條款引發熱議。有觀點認為,中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是大勢所趨,而采購國貨的規定與該協定相悖(2月2日《經濟參考報》)。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國貨優先。但這一規定不僅在實踐中執行得不好,而且連規定本身的合理性都經常受到質疑。統一市場,自由貿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貿易保護主義更是必須反對的。那么,政府采購中的“國貨優先”算不算是貿易保護呢?應該承認它確實帶有“保護”的成分,但這種保護應該算是貿易自由原則的“例外”,因為政府采購確實是一種“特殊”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特殊”在哪里?特殊在它使用的是財政資金,那就應該為公共服務、為所有的國民謀福利。如果是私有資金、個人消費,愛買哪國產品就買哪國產品,他人無權干涉。但財政資金則不行,因為它“取之于民”,必須“用之于民”,納稅人有權要求如何使用這些資金——《政府采購法》規定“國貨優先”就是全民意志的體現。所以說,政府采購“國貨優先”是天經地義的。 想必有人要問:用進口的鋼筋水泥蓋起來的行政大樓不照樣為人民服務嗎?當然可以,但這種服務只局限在大樓建成之后。而要充分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公共服務或社會管理的效率,就應該多方面著眼,比如在行政大樓建成之前,政府就應該考慮如何在建筑及采購環節讓國民受益,而購買國產的建材、選擇本土的施工隊伍,就能實現這樣的目標。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多元的,社會管理的目標也是多樣的,比如擴大就業、提高國民收入等。若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公共資源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就應該在提供某種公共服務或社會管理時兼顧其他服務或管理目標。比如政府在修路時就該考慮:在改善交通的同時,能不能“順便”擴大就業、拉動內需?很顯然,優先購買國內的產品或服務,就能一舉多得。 總而言之,政府采購從來都不是、也不應該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它應該服從或服務于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目標。既然如此,就不應該機械地拿市場規則來生搬硬套。實際上,購買國貨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除美國外,阿根廷、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都有類似規定,購買國貨原則幾乎已成國際慣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