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級基層政權,小城鎮處在國家政權體系的末梢,權力小、責任大、能力弱。從 1998年起,以“撤并鄉鎮、精簡機構、分流人員”為主要標志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開始起步,但究竟應該如何繼續推進,還存在許多爭議。今年一號文件的突出亮點,就是強調推動經濟發展快、人口吸納能力強的鎮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下放管理權限,合理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編制。 在各地的調研中,筆者發現,小城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障礙性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是政府職能錯位。作為一級政府,小城鎮盡管工作在基層第一線,直接面對農民,擔負著發展重任,但普遍缺乏獨立的決策和行政權力。尤其是財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垂直管理,小城鎮的管理手段被嚴重弱化,造成“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兩難處境。 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縣(市)與小城鎮的財政分成不合理,“一定三年、包死基數、超收分成、缺額不補”的辦法束縛了小城鎮的積極性。包死基數是指在財政收入基數以下的所有收入,對超過基數的財政收入才進行分成,小城鎮因此希望基數越小越好。在決定基數和留成比重時,縣(市)名義上會與小城鎮協商,但也只能允許說明本鎮的困難以獲得體諒與照顧,并無獨立的談判權。 筆者認為,小城鎮在維護農村穩定方面的作用,是縣(市)政府無法替代的。中央政策應該更加貼近農民以避免基層失靈,在鄉鎮政府作為國家基層政權單位的前提下,整合包括縣派機構在內的職能部門。從各地的情況看,鄉鎮政府之所以失靈,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財力履行職能。因此,我認為必須規范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小城鎮為農村發展提供社會公共品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一號文件明確要求提高鄉鎮基本財力保障水平,強化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加快小城鎮發展的財稅、投融資等配套政策。 在落實今年一號文件的具體措施上,我認為首先要確立小城鎮的法律地位,涉及地方自身發展的問題交由小城鎮自己處理。包括提供教育、醫療、文化等社會服務;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修建公共設施;提供和維持道路、園林、交通設施、下水道工程等公共設施;扶植鄉鎮企業發展。其次,鄉鎮人大作為權力機關,應當成為鄉鎮決策的實體議決中心。只有提高人大威信,實行鄉鎮長直接選舉才具有實質意義。這也符合《地方組織法》第九條第七款的規定,能夠保證鄉鎮長及本屆政府對人大負責。 在調研中,筆者還注意到這樣一個現象,根據1984年設鎮的一般標準,在0.2萬~10萬人口這一相差懸殊的數值區間內,全國共有近2萬個建制鎮。其中,有403個鎮人口超過10萬;有43個鎮人口超過20萬;有10個鎮人口超過30萬;有3個鎮人口超過50萬。盡管發達的小城鎮已經具備很大的經濟規模,有的甚至超過西部的一個省,但在管理機構設置和決策權限上卻完全是一個鎮級建制,無法配置相應的建設資金和管理人員。 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按照今年一號文件的要求,結合小城鎮發展的實際狀況給予發展空間和管理職權,合理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編制。對于人口達到5萬人以上,并進入良性發展狀態的小城鎮,可以直接設為縣轄市,盡可能把同一經濟區域的鄉鎮歸并到同一行政區域。在這方面,福建省石獅鎮改為石獅市就是一個成功的范例。
(作者系北京大學地方政府研究院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