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運會到底要花多少錢誰也說不清楚,有的說要花2000億,但是沒有一個官方的說法。亞運會只花錢但不向人大說花了多少是不行的!”16日,不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對市政府《關于2010年廣州亞運會及亞殘運會籌辦工作情況的報告》通篇沒有涉及資金來源和去向表示不滿。(《廣州日報》12月17日)
據報道稱,“這項資金屬于社會融資,沒有納入財政預算”。言下之意,亞運會花錢是不要接受人大監督的。果真如此嗎?
誠然,在《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里,找不到“政府社會融資要接受人大監督”的明確條款。但依法監督“一府兩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監督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盡管亞運會花的不是公共財政,它是通過社會融資的方式來實現的。但這種社會融資是政府為順利辦好亞運會,通過政府信用方式,在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把各種閑散資金,特別是民間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統一掌握管理的一種資金活動。很顯然,這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行政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要落實到哪里。因此,依據法律規定,資金的來源怎樣、融資程序是否合法,錢花得多還是少、都用在哪里,等等,都必須接受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同時,人大的這種監督,也是現實需要。我們知道,國家和地方至今沒有出臺政府社會融資的有關政策規定,也缺乏規范的操作程序。地方政府只能結合實際情況自行運作,不利于監督管理,導致一些地方貪污、挪用項目資金的情況屢見不鮮,該花的沒花、不該花的卻花了的現象也層出不窮。由人大監督亞運會的花費,有利于促使亞運會的錢花得公開透明,減少一些“暗箱操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相信“市財政局對亞運要花多少錢也不清楚”的現象也就可以避免了。這對于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不無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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