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近期公布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到2020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溫家寶總理在提出中國2020年減排目標時聲明:“這是我國根據國情采取的自主行動!边@意味著無論哥本哈根會議是否取得成功、全球氣候變化談判是否持續下去,中國都將制定更加明確的2020年節能減排目標。這些減排行動與美國、巴西、印度等排放大國的減排目標無關,也與哥本哈根會議是否達成協議無關,因為這是出于中國核心利益的必然要求。 未來十年我國將面臨著巨大的節能環保投資要求,迫切需要金融體系的融資需求,這為商業銀行的發展提供了新的、難得的歷史機遇。目前我國綠色信貸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階段性的成果,與預期目標相比還有不少的距離。除了體制原因之外,綠色信貸政策的推進還存在一些技術難題,其中之一是綠色信貸的可操作性亟待提高,迫切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執行標準,規范銀行操作。因為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這導致我國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信貸的可操作性。例如,目前加入“赤道準則”的成員銀行所制定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是目前國際項目融資通行的環保標準,對制造業、化工、能源等63個行業環境問題、解決方案和標準做了規范。然而,目前我國對綠色信貸中涉及到的準入、技術、排放、能源消耗、循環利用能力等標準都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而且《意見》所提到的“兩高”行業范圍也不是很清楚。 面對日益增長的節能減排融資需求,許多商業銀行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技術準入標準,進一步提高綠色信貸的可操作性。為進一步回應我國節能減排融資的需求,我國的商業銀行應該盡快成立相關金融服務部門,專門負責碳金融、能效金融、環境金融等可持續金融業務的經營、管理和營銷統籌工作,這將為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綠色信貸的大力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其次,商業銀行應該盡快制定綠色信貸項目的準入標準,為銀行深入拓展節能減排的綠色信貸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由于綠色信貸項目的準入標準制定對從業人員的環保與能源領域的專業背景提出很高的要求,建議商業銀行與環保、能源領域的權威科研機構聯手合作,盡快建立可操作性“綠色信貸”的準入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