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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9 作者:盛翔 來源:南方都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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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家電子廠在招聘公告上“特別強調”:不錄用殘疾人,拒絕身高1.55米以下、文身、左撇子的應聘者。公司人事部稱,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提高公司的形象。律師認為,該企業的行為明顯帶有用工歧視。(9月28日《廣州日報》)
這年頭,就業歧視已經不能算新聞了。性別歧視、戶籍歧視、地域歧視、年齡歧視、學歷歧視、身高歧視甚至屬相歧視,始終在為報紙的社會新聞版面充當邊角小料。但凡老板不喜歡的,都可以寫到招聘啟事上去“特別強調”。勞動者聲稱遭遇就業歧視是無人理睬的,用人單位根本沒有意識去竭力回避就業歧視之嫌。現在人們看待就業歧視就像若干年前看待環境污染一樣若無其事,甚至被認為是一項無可厚非的權利。很多用人單位就公然宣稱,自己有權決定選擇符合佬樣條件的員工。 而在那些反就業歧視工作做得好的國家,就業歧視是一個非常敏感的概念。一旦遭遇就業歧視官司,需要提供證據的不是勞動者,而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如果不能證明所要求的“資格”與工作性質密切相關,那么必屬就業歧視無疑。不僅有可能遭到天價賠償之類的嚴格懲處,而且會深深影響到企業的整體聲譽和社會形象。可在我們這里卻正好相反,所謂企業形象非但不會被就業歧視損害,反而要通過就業歧視來提高! 反就業歧視絕不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小而言之,它關涉個體公民的生存飯碗和人格尊嚴;大而言之,它關涉公民基本人權和社會公平正義。2007年通過的《就業促進法》將“公平就業”作為一個專門章節,曾因“填補了反就業歧視的空白”而備受公眾矚目。然而,這些模糊而空洞的法條,在現實生活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尤為尷尬的是,所有的罰則,居然只有一句“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換言之,反就業歧視充其量只是勞動者個人的私事,既沒有漫長起訴之路以外的任何救濟渠道,也沒有任何政府部門負有調查和監管的義務。 反觀國外,各國為消除就業及其他社會歧視現象而制定的專門化法律比比皆是。比如美國,反歧視法律體系相當完善,企業一旦被判定就業歧視,動輒就將面臨天價賠償。比如歐盟國家,不僅擁有專門應對各種歧視問題的《平等待遇法》,并為此設立了專門的法律執行機構“平等待遇委員會”。我們同樣非常需要一部應對包括就業歧視在內的種種社會歧視現象的專門立法。 在我們的語境里,一些詞匯的脫敏固然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另一些詞匯的敏感化則更是社會進步的必須。就業歧視,就是這樣一個亟待敏感化的詞匯。惟有從保障公民平等權的高度來看待就業歧視,從完善法律建設的途徑來反對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才會成為用人單位和執法機關的共同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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