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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的漏洞該堵了
          2009-09-15        來源:工人日報

          現在,不少企業采用了一種新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然而,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保被無端克扣的事情卻時有發生

        我為什么“被派遣”了

        不久前,山東省沂水縣勞動保障部門接待了一位來訪者,這位姓武的女士反復訴說著她的煩惱——“本來我在崗位上干得好好的,但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我就‘被派遣’了!”
        原來,武女士是一家銀行的業務網長,負責一個工作片的主要業務。
      因為業績突出,她多次被縣行評為先進個人,工資高、資金多、人人羨慕。誰知好景不長,不久前這家銀行突然宣布改革,多數像武女士一樣的“臨時工”都被辭退了,因為武女士業務好才得以留用。“那天我只顧得高興,也沒多想,就在一紙合同書上簽了字……”讓武女士沒想到的是,這一簽字,改變了她的一切:工資不漲了,福利沒有了,連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都變成了最低數。原來,她早已不算這家銀行的人了,用人單位變成了某勞務派遣公司。而這一切變化,武女士直到今年審核養老保險時才得知,但一切都為時已晚。
        像武女士一樣遭遇“被派遣”的人還有很多,他們大多是不情愿的,但卻不知道用什么辦法來保護自己不被派遣。

        用人單位當“甩手掌柜”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武女士的工作性質并不屬于派遣范圍。用人單位之所以把本該屬于自己的職工轉換成派遣工,是為了降低用人成本、轉嫁管理壓力、擺脫養人責任,規避勞動合同法約束。說到底是為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想用人的時候,就用;不想用了,就可以隨時讓你走人。而且既不用提前告知,也不用擔心經濟補償金,當“甩手掌柜”。
        作為勞務派遣機構,每派出一個人,用人單位都要為其繳付一筆勞務派遣管理費。于是,有人便從中看到了商機。
        有一位做服裝生意的老板,為了成立勞務派遣公司,不惜挪用進貨款,湊足了50萬元注冊資金。問及他為何要“棄熟趨生”成立勞務派遣公司,這位老板一語道破了天機——“只要有人,我就能派遣出去,只要派出去,錢(勞務派遣管理費)就會源源不斷地流到我的賬戶上。”
        正因為有利益的誘惑,近年來各式各樣的勞務派遣機構應運而生。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已注冊的勞務派遣機構已達到18010家。

        派遣工利益屢受損害

        “蘿卜快了不洗泥”,急功近利的派遣行為,導致勞務派遣市場運作不規范,監管不到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克扣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如,一家保安公司從各用人單位收取費用是每人每月1200元,而實際每月發給保安人員的工資只有800元。而扣了400元的理由,則是這筆錢用于攻關費、管理費和服裝補貼等。
        在社會保險費繳納方面,有的勞務派遣公司也是做足了文章:一是故意晚繳費,把本該從2008年1月1日參保繳費,改成2008年1月參保,3月繳費,從而扣下兩個月的保費。二是減少繳費險種,有的只參加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不讓派遣工參加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以達到“節省費用”的目的。三是降低繳費基數,有的不按《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實發工資高出社會平均工資的,不按實發工資繳費,而是按最低基數繳費,從中“節約”基數差。
        歧視派遣工。有的用人單位把干同樣活的職工分成三六九等,什么“正式工”、“臨時工”、“派遣工”等等,每個工種分別執行不同的薪酬標準,派遣工干的活兒往往是最臟最累的,但薪水卻是最末一等。有家鋼鐵企業,原有職工和派遣工干同樣的工作,原有職工月平均工資3000元,還有數額不等的獎金,而派遣工月工資只有1700元,且沒有獎金。
        不給增長工資的機會。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但許多用人單位在派遣協議中故意回避,有的把責任推給派遣單位。如果派遣職工找他們說理,要么“有問題回派遣單位說”,要么以“退派”相要挾,或者干脆在考核中做手腳,讓你“不合格”,有苦說不出。
        發生工傷推諉責任。勞務派遣工最怕的是發生工傷事故,雖然一般派遣單位都參加工傷保險,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只是主要醫療費,其它的相關費用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有的用人單位往往不愿擔責,把責任推給派遣單位,“只管用人,不管養人”,把派遣工當成勞動的工具。

        強化監管規范派遣行為

        作為一種新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在運行過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加以解決,包括完善制度設計,規范操作,強化監管等,以促其健康運行。
        完善制度設計。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有關勞務派遣方面的法律幾乎是空白。2008年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一次對勞務派遣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對于快速發展的勞務派遣來說,這些原則性規定遠遠不能解決勞務派遣中出現的多種問題,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勞務派遣法”,全面細致地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行為進行規范,讓勞務派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讓勞動管理部門執法有據,用法有度,管理有力。
        嚴格準入標準。對新申請開辦的勞務派遣機構,除了增加注冊資金數額,收取50萬~100萬元的風險金外,還要全面考查申請人的業務素質和綜合實力。首先,勞務派遣機構必須有固定場所,具有相當數量的固定資產,有一定承擔風險的資金和能力,不能是居無定所的“皮包公司”。其次,從事勞務派遣的人員必須有較高的專業素質。第三,嚴格執業資格證制度,在從業之前,要對所有申請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培訓后要在上級鑒定機關主持下,進行統一考試,考試合格的方可取得“勞務派遣職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實行保證金制度。除了在勞務派遣機構成立之初進行驗資和審核之外,在每一批勞動者派出之前,有關部門還應提前介入,按風險大小和人員多少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由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各負擔一半,存放在勞動力市場監管機關,一個派遣期結算一次。如此,可以防范派遣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工資拖欠、社會保險費欠繳、福利待遇低和意外事故等風險。
        進行誠信等級評定。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勞務派遣機構和用人單位評定信用等級。評議結果連同各機構的主要業績應面向社會公開,一方面接受全社會監督,另一方面作為整改依據,責令問題單位限期改正或強制退出。
        規范派遣行為。鑒于目前勞務派遣亂象叢生的現實,應當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務派遣操作規范。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統一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內容和格式,明確派遣三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從單位選人到人選單位,從用人、管人到養人,都要有具體的規程,特別要突出派遣范圍、期限、工資福利發放、崗位技能培訓、職級晉升、工資增長等幾個關鍵環節,不能留下生變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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