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9日說,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于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維護農民利益將發揮重要作用。為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決定》要求“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后兩年”,“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此次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本著放開市場、公平競爭,規范秩序、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提高效率的原則,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開展化肥經營。
在放開化肥經營限制的同時,國家在《決定》中提出了必要的市場準入條件,明確了化肥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點評:化肥經營是維護化肥質量,提高為農服務水平的關鍵環節。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無疑體現了公平競爭,提高效率的原則,但即使在沒有放開的時候,農村市場上也不乏假冒偽劣化肥存在,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那么放開之后會不會出現泥沙俱下、假冒偽劣化肥增多的情況?這樣的疑慮當不是杞人憂天。故此,一邊放開,一邊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就顯得非常必要。這樣或許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同時維護守法經營者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