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8月28日,草案及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被稱為我國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處罰法管行政機關“亂罰”,行政許可法管行政機關“亂發證”,而行政強制法則是管行政機關的“亂執行”、“亂強制”,是一部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
然而,這部法律的草案出臺可謂是命運多舛。《行政強制法》從1999年動手起草,到今年三審。它之所以難產,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的話來說,“是因為它涉及到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協調”。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限權法”。然而,法律規定得再細致,如果行政機關不遵守,又無外在的權力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監督與制約,行政權力關不進“籠子”里面,公民的權利仍然無法得以現實的保障。司法制約是行政強制中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行政強制法的核心所在。事實上,草案對于司法在行政強制中的作用,也作出了不少規定,其中有一些規定還是以前的法律所不具有的。但是,行政強制的司法制約并不徹底,例如,在拆遷、征地過程中普遍存在的野蠻執法、暴力執法的問題,草案并沒有涉及,實際上這種行政強制行為也就排除在行政強制法的限制之外,也就排除了司法制約。對于所謂的法院執行行政機關的申請也應進行實質限制,比如民眾對法院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及時向上級法院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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