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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1 趙行姝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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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環境部長非正式會議近日拒絕了法國有關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征收“碳關稅”的提議。“碳關稅”,也稱“邊境稅收調整”,是強制性減排國家對來自非強制性減排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的一種稅。按部分發達國家的說法,“碳關稅”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避免“碳泄漏”;二是確保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這個說法其實站不住腳。 首先來看“碳泄漏”。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IPCC)的定義,“碳泄漏”是指《京都議定書》附件B所列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減排將導致非附件B國家排放量增加,從而減少了附件B國家減排的環境有效性。事實上,“碳泄漏”有被過分夸大之嫌。IPCC在《第二次評估報告》中指出,在無技術轉讓與擴散、無國際排放貿易等假設條件下,“碳泄漏”的范圍僅在5%至20%之間,如果考慮到未來各國采取各種減排手段,“碳泄漏”將會遠小于此估計。這意味著“碳泄漏”概念被賦予太多政治意義,淪為部分發達國家“不作為”的借口或者在氣候談判中要求發展中國家參與強制性減排的工具。 其次關于“公平”。一些發達國家擔心率先減排會導致本國產業競爭力受損,而高碳產業的重新分布會使發展中國家得益。事實上,減排帶來的競爭力損失并不像有些人強調的那么大。研究表明,目前在歐盟實施的碳排放貿易對其競爭力和就業的影響都是溫和的。何況,減排本身就是出于環境考慮而不是要推進經濟增長,減排政策對減排國經濟造成一些損失也是正常的,是應該承擔的。此外,發展中國家排放量的增長主要源于生存排放增長,這與發達國家奢侈排放增長存在極大區別。到底是一個公平的市場重要還是人的生存權更重要? 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公平”問題應該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氣候變化本身的公平問題,即氣候變化在什么程度上產生或加劇了國家間的不平等;二是針對氣候變化的減排政策的公平問題,即減排政策在什么程度上產生或加劇了國家間的不平等。“碳關稅”考慮的僅僅是第二個方面。就溫室氣體排放而言,無論是歷史累積排放水平,還是目前人均排放水平,發達國家都大大超出發展中國家。此外,面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國家的脆弱性大大高于發達國家。正因為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才規定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碳關稅”的出臺也與當前經濟形勢下貿易保護主義的誘惑有關。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碳關稅”是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當前的聯合國氣候協定并未規定對未履約發達國家采取懲罰性措施,通過“碳關稅”來間接地強迫發展中國家參與強制性減排,是發展中國家不能接受的。開征“碳關稅”,將可能導致南北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又重新陷入相互指責、對抗與僵持。只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才是未來國際氣候合作得以推進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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