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集資案不久前在徐州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的這起案件,涉及徐州市的一家房產公司。這家公司由上海浦東某公司投資。在去年初,投資方組織相關人員到徐州進行竣工審計時,發現徐州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辦公室主任孫某利用這家公司和這個項目開展非法集資,涉案資金逾億元。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非法集資罪”,而非法集資的行為可導致兩種不同的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罪的刑罰差別很大,非法吸取存款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有期徒刑,集資詐騙最高刑卻可判處死刑。本案的犯罪行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是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
《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也有這樣的論述: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教授沈亮分析,本案中的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集資詐騙罪與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首先,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在客觀上,行為人將集資款完全控制自己手中,或者個人隨意揮霍、使用、轉移,或者逃匿隱藏等等。后者則以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為目的。其次,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以集資之名行詐騙之實,即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后者則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詐手段為要件。如果以這些標準來分析,本案中的操辦人的所作所為,所有證據指向的犯罪行為的特征,當屬“集資詐騙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