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2年,30歲的郭先生在兒子誕生時于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定期壽險和50萬的意外傷害保險,想若萬一發生不幸可以給孩子一些保障,但投保時圖省事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2003年1月郭先生與妻子產生矛盾并開始分居,兒子也交由郭先生的父母照顧。2003年3月郭先生在山區駕車時意外墜落導致死亡。
保險公司認定屬于保險責任,準備支付100萬的保險金。但在保險金的分配問題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產生分歧。郭母認為未來郭妻肯定會改嫁,將來可能要自己贍養孩子,故受益人應為父母,而郭妻認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后鬧到法庭,法院裁決,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屬于不確定受益人,保險金作為其遺產來繼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兒子按照《繼承法》等額分割。
解析:關于“法定”,意思就是將“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填寫保單時,投保人在受益人欄中隨便填寫“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糾紛案例不在少數。這樣填寫,不僅逝者的意愿不能達成,而且活著的家人也為“法定”二字鬧得對簿公堂。
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千萬不能馬虎,應明確寫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認為受益人為“法定”。
《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作了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除了家庭糾紛,債務清償和稅收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從法院的規定上來看,如何指定收益人,結果完全不同。若指定為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生前負有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首先用于償還其所負債務,剩余金額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雖然在保險受益人的指定上兩種方式從字面上解釋都是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二者有質的區別,后者是把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遺產來分割,而前者作為保險金的性質不會改變。
如果保險金作為遺產,還牽涉到給付被保險人生前應繳的稅款和清償生前債務的問題。受益人的指定關系到被保險人意愿和受益人的利益。僅填“法定”也會給保險公司的理賠帶來麻煩。所以填寫保單時,應該慎重考慮,明確填寫受益人的名字。
目前遺囑信托也成為理財規劃的一個主要項目,作為保險的受益人指定是遺囑信托的主要方法之一。指定保險受益人的方式具有保險功能同時還具有免稅免除債務糾紛的特點,目前遺產稅征收一直都在激烈討論中,未來征收遺產稅有可能成為現實。作為客戶提前規劃好自己的遺囑信托是完善家庭資產配置的必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