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7月4日,北京大學接到第二例民族造假重慶考生舉報。經查證,這位名叫田中的考生報考了北京大學醫學部,且正是重慶31名民族造假考生之一。北大隨后緊急磋商,可能再次宣布棄錄該考生。
前不久,北京大學研究決定,按照教育部文件,放棄錄取在民族成份上弄虛作假的重慶市文科狀元何川洋。這引起了媒體的爭議,贊同者認為,這是北大講品格,做了一件正確的事情;而反對者則認為,北大做了一件違法的事情,是侵犯了公民在憲法上的受教育權。田中在民族成份上的造假,可能被北大棄錄,其性質與何川洋相近,媒體與網絡上形成爭議也在所難免。
如果北大像棄錄何川洋一樣棄錄田中,對于特別關注高考公正性的許多網民來說,自然是拍手稱快,但是,對于田中來說,卻是一個莫大的損失。是否需要以棄錄他來作為對其父母、監護人造假的懲罰,我認為還是值得商榷,北大還是三思而后行為宜。
從法律上講,北京大學以“按照教育部文件”來棄錄民族造假考生,確實依據不足。因為按照國家民委、教育部等三部門的文件“對于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經查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并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所以,要取消造假考生的錄取資格,那也是由重慶市的教育行政部門,而不是北大。在這一點上,我支持周澤律師的觀點,北大不能以“教育部文件”來棄錄民族造假考生。當然,我們可以指責重慶教育行政部門違反國家民委的文件,不取消民族造假考生的資格,但這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
不過,如果從大學自主招生的角度上講,北大有權棄錄民族造假考生。因為,大學并非單純按照分數來錄取考生,在錄取考生的時候,大學是進行差額錄取,那么,大學可以考慮分數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品德等合理因素,在差額上選擇自己更為滿意的考生,并非一定要選取最高分的考生。所以,北大可以權衡何川洋、田中考分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在民族成份造假的因素,對他們棄錄。但是,這是大學自主招生的一個體現,并非是依據什么文件或法律。
盡管我認為北大有自主招生的權利,但在棄錄民族成份造假考生的問題上,北大應三思而后行。以何川洋為例,他的民族成份造假的事情完全是其父母所為,當時,何川洋還只是一個初中生,年齡不到14歲。懲罰只能針對造假者本人,如此懲罰才能教育造假者和警戒潛在的違法者。因為何川洋的父母的造假行為,而取消一個并未犯任何錯誤的孩子的入學資格,這就近乎株連了。在民族成份造假問題上,對造假的父母、監護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取消孩子因此得到加分的不當得利,才是比較中庸的處理方法。北大完全沒有必要因為孩子父母的造假行為而懲罰孩子———除非有證據證明孩子本人參與了造假,因為這個孩子在品德上不存在問題。
陳步雷先生稱,“如果在造假被揭露后,僅把不該加上的20分從總分中剔除,就會給公眾這樣的指引:造假敗露后,只是失去本不該得到的造假收益,而原權益并無損失,造假等于無損失的游戲;有公職的學生家長可能會被處分,無公職的家長連被處分的小風險都沒有。何樂而不為?”我以為,要給公眾以正確的指引,也并非要以懲罰無辜的孩子來獲取。事實上,如果我們加大對造假的父母、監護人的懲罰,甚至如陳步雷所建議那樣用刑法進行懲罰,那么潛在的造假者就可能望而卻步。如此,既能達到警誡潛在的違法者又能避免株連無辜,何樂而不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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