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大組織的“環保贛江行”檢查組在走訪中發現,江西某地政府耗時多年、花費數千萬元對城中一處湖泊的治理剛見成效,沿湖企業的肆意排污又讓治理努力付諸東流。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其中一家主要排污企業年年受罰卻依舊年年排污。 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循環往復的污染治理“怪圈”,難道真的成了無法根治的“毒瘤”? 對此,檢查組一名成員一針見血地指出,以罰代刑的環保執法潛規則是一些地方陷入污染治理怪圈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最高可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顯然,面對排污嚴重的企業,執法部門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況且對其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也并不復雜。然而,原本該最具威懾力的嚴刑峻法,在一些地方卻成了隨意“揉捏”的“面泥”,甚至將所有的刑法條款拋諸腦后,取而代之的是“隔靴搔癢”式的罰款處理。 必須承認,目前一些地方的基層環保執法部門人員不足、經費不夠等問題仍然存在,少數地方甚至連污染檢測設備都缺乏;與此同時,執法部門還要面臨來自地方行政干預的種種壓力,使以罰代刑既是執法部門的“無奈選擇”,更成為自身利益的一種需求。 但是,所有這些并不能成為環保執法部門對污染企業放任自流,自甘“軟作為”甚至“不作為”的托詞。 在黨和政府倡導可持續發展的今天,在人民群眾對生活環境的要求不斷提高的現實背景下,污染治理“怪圈”若不根治,損害的將不僅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和空間,還有黨和政府的形象。 這種“放塘養魚”式的執法行為已經敲響了警鐘。為此,當務之急是,讓紀檢、監察等部門和檢察機關全程介入環保執法,既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更要避免環保執法者手中的權力異化為利益分割的“籌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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