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進入第二輪辯論,請圍繞量刑的事實、量刑的情節、量刑的法律適用進行辯論……”、“公訴人就量刑發表意見如下,供合議庭在評議時參考……”日前,記者在昆明市官渡區法院目睹了云南“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第一案——周笑非涉嫌職務侵占案的庭審過程。(據《檢察日報》)
云南“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第一案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量刑辯論被納入法庭庭審環節。這是5月1日,云南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聯合下發《關于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試點工作會議紀要》中所正式規定的。 “量刑辯論納入法庭庭審”是指在現有刑訴法規定的法庭辯論階段中,公訴機關除對被指控人的犯罪事實、定性、法定從重或從輕情節發表完公訴意見后,也應該就被指控人的量刑提出公訴機關的意見供法庭參考。辯護人、被告人也可就公訴人提出的量刑意見和法院量刑提出自己的觀點建議。 過去法官裁量權只有在法庭上經過公開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約束,缺乏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參與,量刑帶有較強的職權主義色彩,容易導致量刑不公。現在,云南省量刑辯論納入庭審程序,顯然有助于在充分發揮控辯雙方的職能,進一步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科學合理量刑。新增量刑辯論機制這一程序,也表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從此受到嚴格限制,為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不公增設了一道新防線,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法庭量刑決策的合理性。 更大的意義在于,量刑辯論機制達到了控、辯、審的三方平衡,確保了沒有任何權力獨斷專行,有利于強化對司法權的監督,可以防止量刑環節的腐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