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過并在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并沒有對備受公眾關注和期待的旅館業“12點退房結算”的所謂慣例作出強制性規定,而是規定旅館可以與旅客自行約定住宿時間和結算方法。(《新聞晨報》3月27日) 這可能使不少人很失望,因長期以來許多人對旅館業“12點退房結算”指稱是“霸王條款”,意見多多。但筆者認為,這正是立法者的理智、清醒和成熟的表現。 首先,在市場主體雙方地位平等、交易自愿和沒有壟斷的情形下,通過市場的博弈,完全可以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尤其是實行市場經濟10多年的發展,我國旅館、飲食等服務業已經是有充分市場競爭的行業,完全沒有壟斷存在的余地,這就使平等的市場主體實現交易的自由和自愿。旅客認為旅館應“12點退房結算”,他可以選擇“用腳投票”,到不堅守“12點退房結算”的旅館住宿和消費。另外,某些旅館為適應消費者的需求,也一定會有所改變,比如會推出不是“12點退房結算”的結算辦法來。如此規定,這是立法者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選擇。 其次,立法者的理智、清醒和成熟還表現在某種意見的取舍與否并不是一律以社會大眾多數人的意見為準。“12點退房結算”問題,如果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的話,恐怕是要寫上強制性規定,如下午兩點或者是四點退房。立法者并沒有這樣做,是因為他們知道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立法規定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法律不是萬能的,也不是為了一時迎合多數人的意見的。立法當然應當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但是不加分析地采納多數人的意見未必就是維護、就能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只有尊重了市場規律,有利于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才能夠最終維護好廣大人民的利益。
愿我們其他各地的立法者都能從上海的這一立法中受到啟發和學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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