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瀏陽市紀委全會上,該市下發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十項廉政制度》的通知,明確今年將建立起官員申報示廉制度。規定從今年起,瀏陽市領導干部的個人收入、個人財產、配偶及子女從業、就學、出國(境)、外出旅游、公車使用、入股投資、婚喪操辦等,都要向當地紀委申報,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相比于新疆阿勒泰地區領導干部的財產申報,瀏陽此舉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盡管如此,我還是不敢對瀏陽市的官員財產公示抱以過多奢望。 瀏陽市《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十項廉政制度》中明確規定,官員“不按規定報告和不如實上報個人財產、收入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不難看出,該廉政制度雖然對官員上報個人財產作出了實體之外的程序性規定,但這種程序性又是不具威懾力的,諸如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根本就算不上什么“處罰”,充其量只能算作是“勉勵”。 如果所謂的處罰只是無關痛癢、流于形式的花架子,那么,規章制度的落實自然就成了問題。既然不如實上報個人財產和收入情況至多只是受到通報批評的懲戒,還會有多少人會為了規避處罰而主動如實上報個人財產呢? 沒有刑罰的刑法是一紙空文,沒有懲戒的財產公示近于零。對領導干部的財產進行公示已經成為了一種民間共識,有的地方既然勇敢地邁出了第一步,就應當拿出背水一戰、實施下去的決心,而不是先行探出腳來試試水溫,隨時作好打退堂鼓的打算。沒有決心伴之左右,改革必然比先前預想的要更加困難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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