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從新規定不難看出,以人為本的服務與管理體現在一個個執法行為的細節中。 《程序規定》增加了對加處罰款上限的規定,即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杜絕了高額“滯納金”;明確了執法教育的操作性規定,強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規范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固定“電子眼”設置地點要向社會“明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并列舉了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等9種應當予以消除違法行為信息的情形。 為更好地落實一系列要求,新規定注重健全執法監督制度,提升執法質量。在加強執法監督和科學考核評價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規定:在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務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依據。
點評:新規彰顯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這是很多人看到新規內容后給予的評價。具體內容和細節無須贅述,值得一提的是,新規考慮得相當周全,既有對違法行為處理程序方面的規定,又有對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考核交警的規定,如“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依據”,這對執法交警也是某種“解脫”。可以預期,交警執法將比以前更人性化。人性化的執法無疑會得到更多的人的理解和配合。說到底,法規不光是約束人的,也是為人服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