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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本報記者:楊維漢 劉元旭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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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嚴肅查處和積極預防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等建設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職務犯罪。”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把2009年檢察機關預防和查處職務犯罪的重點,放在了政府刺激經濟的四萬億投資實施過程中。 “如果四萬億資金不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力度,就很可能成為腐敗分子的‘私房錢’。”兩會上,很多代表委員對此都表示了擔憂。而曹建明檢察長的報告,宣示著檢察機關查辦預防四萬億資金投入中職務犯罪的堅強決心,給大家吃了顆“定心丸”,也給想存留“私房錢”的伺機腐敗者打了個“預防針”。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預防犯罪的職能,在保障經濟社會平穩發展方面,責任重大。對政府投資進行預防監督,是檢察機關的職能之一。檢察機關對其進行職務犯罪預防,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應有之義。四萬億投資與改善民生息息相關,老百姓格外關注。檢察機關更應該“著力”監督、以保障其投資安全、有效。 預防和查處職務犯罪要圍繞重點環節和重點領域開展。由于四萬億資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災后重建等領域,有代表建議,“土地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環節,是腐敗的高發區,應當重點防范。” 預防職務犯罪必須緊緊抓住干部這個關鍵,利益這個要害。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職越位、錯位、缺位等突出問題,認真開展個案預防、行業預防、同步預防、警示預防等專門預防;要充分發揮查辦職務犯罪的治標功能,結合辦案提出預防建議;深入推進社會化預防,促進相關行業和系統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 預防和查處職務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必須從提高全社會的整體防范意識和防范功能出發,將其納入反腐敗總體格局中。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的預防過程中,還要同紀檢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通力合作,形成預防、監督、查處的跨部門組合。有了全方位、多環節的嚴密監控,人們有理由相信,在四萬億逐步實施投入的過程中,腐敗分子休想截取“私房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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