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上,有委員表示應立法封殺“山寨現象”。(《新京報》3月4日)
是不是該立法封殺“山寨”,有兩個前提性的問題需要理清:一是“山寨”的本質是什么,是不是必須封殺的“惡”,如果其中含有“善”的因素,就不應該一概封殺;二是對“山寨”中的一些“惡”,現有的法律是不是空白,如果是空白,可以考慮立法規制,如果有相應的法律可以調節,那就完全沒有必要重復立法了。
當下語境中的“山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山寨”中含有積極的成分,否則,是沒有吸引力的,比如山寨手機,價格就是它的積極價值。“山寨”搞模仿,也會促進技術升級。當然,山寨也有違法的表現,如山寨手機,就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山寨明星,可能存在侵犯姓名權的問題。但是,這些違法行為,已經有知識產權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文進行規制。為了遏制“山寨”中“惡”的因素,再立下一部《禁止山寨法》豈不是多此一舉。 對于山寨這種近幾年新興的現象,中山大學文化研究所所長李宗桂教授認為“山寨文化是市場經濟不夠完善的一種必然的社會文化現象,是民間創新力量的表現,是對相關行業特別是壟斷行業暴利行為的反抗,是促進技術創新、發展新型科技的重要力量”。我并不完全認同李宗桂教授的觀點,因為很多積極作用是客觀形成的,并不是“山寨”本身具有的。但是,如何面對“山寨”現象,筆者很贊同李宗桂教授的結論:何必急著喊打喊殺呢?不應不分青紅皂白一律打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