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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 作者:葉建平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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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最終落入三元的囊中,這是意料中的事。以品牌價值、年銷售額均過百億元的輝煌,最終只找補回六七億元的清倉價,也是意料中的事。盡管三鹿還有部分投資權益沒有被拍賣,但我們已基本可以說,“三鹿”這倆字,恐怕將不久于人世了。隨之而去的,是一段辛酸,一絲愧怍,和一份罪過。 政府兜底的事情看來是鐵定的了——算上這6.17億,算上之前賠償基金里的流動資金,三鹿砸鍋賣鐵付出身家性命甚至連帶其他責任企業掏出的錢也就值十幾億;而賠償30萬患兒和數百家經銷商損失的錢,當有數十億之巨,僅患兒一項就有24億,還不包括醫療費用。這說明,政府在其中當了“冤大頭”。而這巨額損失,還是一個患兒死亡給20萬、一般治療給2000元賠償金的情況下得出的數字,如果以國外帶有嚴厲懲罰性質的賠償標準來執行,那么,政府兜底的錢還不知要翻多少番呢! 綜觀三鹿一案,最核心的問題不是別的,恰是對生命的漠視。其背后的推力,則是當事人對企業利益、對地方利益的過分看重和過度追求。仔細想來,有三個地方還需要我們反思。 一是,事情為什么不能終止在苗頭狀態,而是任其愈演愈烈?企業捂蓋子、政府怕惹事、技術沒跟上是一方面,奶站處在“三不管”位置、相關部門互相推諉更是一方面。所以,根據最新通過的《食品安全法》,我們擬建立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各地的相應機構,就是痛定思痛之舉。但是,這種統一的監管機構在實際運行中權限有多大、作用又有多大,現在還是個未知數。 二是,醫療賠償和訴訟為什么如此滯后?主要是法律上的障礙。按破產法規定,醫療賠償與一般債權均列于清償序列的末端,也就是先破產后賠償。其他法律對此則是一片空白。所以,有關方面及時建立賠償基金是一種非常英明的應急之策,但各個法院推遲所有訴訟卻又是一種無奈之舉。新的《食品安全法》雖然明確了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為民事訴訟的及時啟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對于類似的基金則沒有相應規定,這一點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三是賠償金額應該如何確定?患兒死亡20萬元、重癥3萬元、一般治療2000元,這在當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是政府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做出的規定。這種做法當然不能在今后的事故處理上屢屢使用。新《食品安全法》雖然把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的“損一賠一”改成了“假一賠十”,但仍然過多顧及到了企業的利益,還不足以震懾到不法企業。試想,一件食品也就幾元幾十元,賠上幾十數百元對企業來說算得了什么呢?對于危及人的生命的企業,完全應該讓其傾家蕩產,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讓其以命相抵。沒有這樣的重罰,法律是很難發揮作用的。 看得出來,我們在立法的出發點上,還是過多地考慮了各方利益關系的平衡,還沒有把人的價值、生命的價值真正體現出來。我們如果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的話,那么,這樣的法律就要不斷完善才能符合時代的要求。至少,既要能夠“勸善”,也要有效“懲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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