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經修改增加了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條款,可是現在已經出現了明星代言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問題,按照這一邏輯,是不是又要修改《藥品管理法》或《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有鑒于明星代言廣告引發的問題,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關規定,加強對食品廣告的管理。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將承擔連帶責任(據2月25日新華社電)。 對于明星代言廣告引發的問題,筆者無疑是贊同行政部門依法管理和制裁的。但是一味依賴“觸景生法”,將造成立法過程的繁冗和社會整體治理成本的提高,最終背離法治的初衷。 由此,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明星承擔“連帶責任”,值得商榷。因為就食品安全案例而言,根據既有的《廣告法》,執法機關的介入其實可以更為及時;此外,《食品安全法(草案)》這樣修改會產生與《廣告法》的銜接問題,造成執法主體的多樣以及部門協調的難度;第三,再有先見之明的法律法條往往也趕不上社會發展演變,何況中國又處于急速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變化之快足以讓頻頻修法者生畏。 這一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經修改增加了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條款,可是已經出現的明星代言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問題,那可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能管轄的對象,如此一來,是不是要修改《藥品管理法》或《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而這種變化遠遠沒有終止而隨時可能再次發生,這樣頻頻修法,似乎也欠缺一點嚴肅性。 有人提到了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了明星代言問題廣告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問題。其實,這同樣要面臨立法協調。如《廣告法》第37條本已規定了虛假廣告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細看此條文就能發現,其中的責任主體僅限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不包括代言人。由于《食品安全法》僅能規范食品廣告代言,倒不如修改《廣告法》將代言人列入歸責對象,更能體現立法效率,并最大限度地減少立法沖突。 目前世界上出現了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融合趨勢,中國作為一個基本借鑒大陸法系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國家,可以在相關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已經形成的前提下控制立法和修法速度,轉而利用普通法系的一些優點。也就是說,根據既有的一般性法律和條文,由司法和執法機關在媒體和公眾的監督下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對相關違法行為作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公眾利益、又體現及時有效原則的裁決,讓法治的優點展示出來。 |